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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发布者:晏小军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11日 2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7年2月8日,王高贞(甲方)与黄德来(乙方)签订《露天采石场采掘车间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将保安镇西山村山羊湾露天采石场采掘车间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未使用炸药前,乙方使用500型挖掘机、195破碎锤、汽车等开山机械,将碎石毛料运输至破碎机料仓;甲方一次性借支乙方伍拾万元购买500型挖掘机、195型破碎锤投资款。协议还对承包期限、结算方式、双方权利与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原告王高贞及被告黄德来均在协议书上签字。2017年2月12日,被告黄德来向原告王高贞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高贞现金伍拾万元整(此款用于购买500型大挖掘机)。当日,原告从银行支取现金500000元交付被告。之后,经原告催讨,2021年2月5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偿还100000元,剩余欠款因被告至今未予偿还,遂成讼。法院判决被告黄德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高贞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自2023年2月22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晏小军律师点评:双方当事人在进行转账、还款等民间借贷活动中都需要有证据意识,法院的诉讼活动是讲证据的地方,口说无凭,当事人口头说好的事情,当庭都有可能反悔,如果没有证据,将对有举证责任的一方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晏小军律师,现执业于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晏律师法律专业理论扎实,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业务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黄石
  • 执业单位: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220********92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