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事实:2014年,被告湖北万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蕲春县蕲州镇承包了富丽水岸房屋建设工程,原告自2013年至2014年期间在被告承包的工程做植筋工作。工程完成后,被告于2015年9月2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未支付余下工资款。
法院判决,原告诉请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晏小军律师点评: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享有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如果权利人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经法院审查属实后,权利人的胜诉权可能会丧失,即法院可能会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时效抗辩的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同时,它也是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的一种机制。权利人要及时主张自身的权利,否则合法权益将失去法律的保护。
晏小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