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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傻傻分不清楚,责任承担大不同

发布者:刘琳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1615人看过

住户装修房子,请装修师傅铺地板,按照所完成的地板面积结算报酬,问住户与装修师傅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基于以上陈述可能是劳务关系也可能是承揽关系。实务中这两种法律关系之间该如何区分呢?笔者将从责任承担和特征界定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责任承担的区别:

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在实务中是比较容易产生争议的两种法律关系。原因在于这两种法律关系在外观上存在相似之处,更主要的原因是两种法律关系在责任的承担上大不相同。因此导致实务中,原被告会根据自身的利益主张不同的法律关系。

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只有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相当于承揽关系中的定作人一方)不论是提供劳务者受害或者提供劳务者致第三人受害都需要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

相较而言,在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承担的责任远远要比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承担的责任的可能性及承担比例更大。

二、两者之间的特征界定:

(一)涉及的标的不同。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期望得到的是提供劳务者的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期望得到的是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且以此作为计算报酬的基础。

(二)设备、场地及技术的提供者不同。劳务关系中工作相关的设备、场地及技术往往是接受劳务一方提供;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往往是用自己的设备、场地及技术。

(三)报酬发放的不同。劳务关系中工作报酬的发放具有连续性的特点,比如按月计发工资、按件计发工资;而承揽关系中工作报酬的发放具有一次性结清的特点。

(四)人身依附程度不同。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是平等主体关系,人身依附性较弱。

三、法律建议

(一)合同起草与审查中,合同使用方在两种法律关系均能满足自身需要的前提下,在二者之间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合同名称命名,并将合同条款向与自身有利的法律关系上设计约定,从而将自身的风险降到最低。

(二)在法律诉讼的过程中,出现可左可右的法律关系选择上,也应该选择有利于己方的诉讼策略。

四、法律依据: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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