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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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如何更好取得胜诉?这份证据搜集攻略请收下!

作者:杨亚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97次举报
2023-07-10

在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问题至关重要,若不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举证责任的分配,将会陷入非常不利地步。


 民间借贷案件举证指引清单


证据的收集


01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提示:

出借款项时,保留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很有必要。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三)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四)如列夫妻为共同借款人,还应提交婚姻关系存续证明,如结婚证等;


(五)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


02

证明当事人间形成借贷关系的证据


(一)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债权凭证;


(二)可以证明双方达成借贷合意的短信、微信、支付宝、录音、录像等证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约定、款项支付方式等;


(三)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交付借款的凭证;


(四)如果没有借款合同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的其他证据,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五)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合同等证明担保事实存在的证据;


(六)有抵押的,应提供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手续及相关权利凭证。


提示:

若有电子证据应及时收集,原始载体应妥善保存。


——短信、微信、支付宝等聊天记录,当事人应向法庭出示手机、电脑等原始载体,对当事人昵称、相应号码、信息内容、收发人信息、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进行说明,同时提交截图打印件。


——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当事人应出示录制的原始载体如录音笔、手机等当庭播放,提交刻录光盘及与录音、视频内容一致的文字资料。


03

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04

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诉讼请求中提供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起算时间、利息计算标准等。


05

诉讼时效证明


(一)还款催收通知书、催收短信、催收电话录音、催收的微信聊天记录等;


(二)借款人出具的还款计划或者还款承诺书等。


提示:

1. 出借款项时,应尽量通过转账方式进行,转账凭证是证明借款金额与时间最直接最有证明力的证据。


2. 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据,否则一旦借款人否认借款事实,尤其是通过现金借款,出借人将缺少有力证据。


3. 借款人现金还款一定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条等收款凭证,否则当出借人否认还款事实,则借款人提出的已还款的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4. 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超过3年起诉,一旦借款人以诉讼时效抗辩,出借人又无证据证明催讨过,则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5. 约定保证期间。很多借款中有第三人提供保证,按照法律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一旦出借人无法举证证明其在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可能免除。


6. 约定用房产抵押的,按照法律规定,房产属不动产,抵押权自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所以借款人押存房本的行为起不到任何抵押作用,一定要及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7. 偷录、偷拍等非法证据超过必要限度时不可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有以下几点需要考虑:


(1)案件性质,偷拍、偷录的损害后果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如在公共场合的偷拍偷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来说小于在个人领域,诸如住宅中进行偷拍偷录的社会危害性。


(2)偷拍偷录的目的动机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比如说当事人故意将偷拍偷录的照片视频发到网上,然后将网上的评论作为支持其事实主张的证据,如果该照片或视频及其评论被认定为系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则不能被作为定案依据。


(3)偷拍偷录手段和方式,比如用窃听器、望远镜全天候监控某人的住宅等。


/ 现实案例 /







出借人应就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款项交付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现实中有时会出现证据材料不充分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下面提供两个小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2020年周某出借100万元给好友王某并出具了借条。后周某要求王某偿还借款100万,但相关出借款转账凭证因保存不善已经遗失无法提供,而王某抗辩称款项已偿还,否认周某提出的还款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也就是说,本案中王某应就“已偿还借款”这一主张进行举证说明,如王某不能就该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则应就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而出借人周某则可以合理陈述借贷发生的原因、经过等事实以及双方后续的追讨情况,主张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且王某至今未偿还借款的事实。

对于民间借贷的出借人而言,应当重视证据的妥善保存,尽可能地与借款人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保存银行的转账凭证,如现金支付的,更应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款收据。若出借人在诉讼中仅能提供借款协议或者借条,也不意味着必然会败诉,此时出借人应积极搜集并提供其他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诸如相关的证人证言、要求借款人还款且借款人未予否认的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等。

 

案例二:2021年陈某拿着林某亲笔签署的100万的借条到法院起诉林某。法庭上,陈某主张自己是现金交付,并且当时碍于情面并未要求林某签署收条等能够证明已收到款项的材料,而林某拒不承认借款事实,请求法庭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在仅有借据作为孤证,且借款人抗辩借贷事实未发生的民间借贷案件中,需要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本案中林某应当就其为何在陈某未提供借款的情况下出具借据进行说明,如果林某的说明能够引起法院对“已交付借款”这一事实真实性的合理怀疑,则交由人民法院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转载于公众号:川哥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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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亚律师,毕业于江汉大学法学专业,获学士学位,现系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2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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