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用人单位书面通知作为竞业限制义务的生效条件,但其后用人单位未通知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也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无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基本案情
周某系某润滑公司技术支持副经理,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2021年9月16日,周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同年11月8日,双方补签保密协议书,约定“员工离职时,公司视情形判断员工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及竞业限制期限并书面通知”。后润滑公司认为周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行为,经仲裁前置程序后诉至太仓市人民法院,主张竞业限制违约金。
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润滑公司与周某作了上述约定,但润滑公司既未书面要求周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也未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故对润滑公司要求周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竞业限制义务通常自劳动者离职时生效,但双方可就竞业限制义务另行约定其他生效条件。本案中,用人单位虽在劳动者入职时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在补签协议时又明确是否需要遵守竞业限制协议有待用人单位另行书面通知。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在未收到书面通知或经济补偿的情况下,无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本案判决结果在敦促用人单位及时行使权利的同时,有力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
声明:此文章转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
104人看过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包括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