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艳霞律师
邹艳霞律师
山东-青岛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医疗纠纷是怎样归责的?

作者:邹艳霞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55次举报



     医疗纠纷主要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其归责方式有以下几种:
      1.过错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后果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论是医疗机构本身的过错还是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赔偿主体都是医疗机构。这是医疗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即过错原则。
    2.过错推定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隐匿、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是《民法典》规定的适用过错推定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形。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可以不直接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具体的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错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的规定,只要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对患者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比如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血制品等,导致了患者人身受到损害的,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是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提供者的责任,医疗机构在赔偿后可以找具体责任人进行追偿。


邹艳霞,医疗纠纷专业团队资深律师。邹律师,具有九年临床经验,长期服务于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等多家大型综合三甲医院长年法律顾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70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