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艳霞律师在本案第一次交换证据开庭后接受患方委托,因之前患方通过法律咨询公司委托一名非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开庭后律师告知原告最好找医生看看院方是否有过错,因为自己根本看不懂病历,原告听后与其解除合同后委托我接手该案件。
一、被鉴定人基本诊疗事实
被鉴定人王某某,老年男性,因突发腹痛于2025年7月30日18时许由120救护车转运至甲医院,120院前拟诊为 “肠扭转、肠梗阻”,该院行CT检查后以肠梗阻收住院。
1.2025年7月30日,被鉴定人CT检查已明确提示 “结肠扭转,内见较多内容物及胀气扩张;左侧隔下少量游离气体,未见明显积液”,存在明确的急腹症影像学特征。
2.甲医院收住院后,于当日18:46对被鉴定人实施温肥皂水灌肠治疗,并给予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静脉滴注,未及时采取手术或转诊措施。
3.2025年7月30日20:50,被鉴定人腹痛症状加重,呈下腹部持续性绞痛不缓解,伴恶心呕吐、未排气排便,查体示腹膨隆、可及肠型、肠鸣音弱并闻及气过水声,肠管高度扩张,外二科主治医师会诊后建议急症手术剖腹探查,家属沟通后要求转上级医院,签署自动出院告知书后出院。当日21:43复查CT,被鉴定人病情较17:53明显加重。
4.被鉴定人转至乙医院 后,以 “肠梗阻、腹腔积液、肠坏死” 等诊断收住院,完善检查后行急症全麻下剖腹探查+乙状结肠+降结肠部分切除+横结肠造口+肠粘连松解术,术后转入重症医学科,予呼吸机辅助呼吸、抗感染、保肝等重症监护治疗。
二、关于医院诊疗行为的过错分析
经仔细审查病历及查阅诊疗规范,我认为甲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延误治疗及转诊、违反诊疗规范实施禁忌治疗的明显过错,具体如下:
1.病情评估存在严重疏漏,未尽谨慎注意义务2.延误必要的治疗及转诊,违反急腹症诊疗原则3.实施禁忌治疗,直接加重被鉴定人病情:肥皂水灌肠为结肠扭转、肠梗阻伴膈下游离气体患者的治疗禁忌,该操作可能导致肠管压力进一步增高,加重肠扭转程度,甚至诱发肠破裂、腹腔感染等严重并发症。
综上,甲医院的上述系列过错行为,未能及时控制被鉴定人的病情,反而直接加重了病情严重程度,导致被鉴定人转诊后不得不接受结肠部分切除、造口等重大手术,增加了被鉴定人的身体损害、医疗风险及经济负担,其诊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且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乙医院诊疗行为的过错:1.患者行剖腹探查等手术长达7小时,围术期抗生素应用不足,术后没有进行病理检查,无法精确指导下一步治疗。
三、最终鉴定意见
最终的鉴定意见几乎全部采纳了我方的陈述意见,认为甲医院存在延误治疗,违反禁忌证灌肠,应当对死亡后果承担同等因果关系,乙医院抗生素应用不符合诊疗规范对患者的死亡后果应当承担轻微因果关系。
原告对鉴定结果非常满意,目前本案在等待法院一审判决。
邹艳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