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 审理情况
案由: 案件性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源于分娩过程中被告的诊疗行为导致原告臂丛神经损伤。
管辖法院:
一审法院:青岛市XX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青岛市XX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孙XX因“左前臂肿物”于2019年5月到被告青岛XX医院就诊。
医院初步诊断为“腱鞘巨细胞瘤”,并于2019年6月为孙XX进行了“左前臂肿物切除+肌腱神经探查修复术”。
术后孙XX出现左拇指、食指麻木,活动受限等症状,认为系手术操作不当损伤其正中神经及桡神经浅支所致。
孙XX认为青岛X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神经损伤,构成医疗损害。
医疗事件经过:
2019年5月19日,原告母亲XX在被告医院待产,诊断为胎膜早破、妊娠期糖尿病。
2019年5月27-29日,被告连续使用缩宫素引产,原告于5月29日肩难产出生,第二产程长达3小时53分,导致新生儿窒息、左侧臂丛神经损伤(C5C6断裂、C7撕脱)。原告后续诊断为早产儿、新生儿肺炎等。
原告自2019年6月起长期康复治疗:在北京XX医院、复旦XX医院和儿科医院进行手术(如2019年11月背丛神经修复术)及康复,医嘱要求持续康复至少8年(截至2025年已多次住院)。
审理程序关键点:
青岛XX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该过错与孙XX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
孙XX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项目及费用等进行鉴定。
原告申请进行了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书。
法院组织进行了开庭审理,双方围绕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赔偿项目及数额等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一审判决:青岛XX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二审程序:被告青岛XX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市XX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青岛市XX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3年8月作出(2023)鲁02民终XXXX号(具体案号不详)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 原告孙XX的诉讼请求(主要在一审中提出)
根据一审判决书引述及案件性质,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通常包括:
赔偿医疗费:包括已发生的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如神经修复、康复治疗等)。
赔偿残疾赔偿金:根据司法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公开信息显示鉴定为十级伤残),按照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和伤残系数计算。
赔偿护理费:
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的护理费。
部分案件中,若构成伤残且存在长期护理依赖,可能主张后续护理费(本案公开信息显示法院部分支持了20年护理依赖费用主张)。
赔偿误工费:因治疗和康复导致的误工损失。
赔偿营养费:根据医嘱或鉴定意见确定的营养期限。
赔偿交通费、住宿费:就医产生的合理支出。
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当地标准计算。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身体受到损害及精神痛苦主张的赔偿。
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如需要)后续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
赔偿鉴定费: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司法鉴定费用。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核心说明(依据公开判决信息)
法院认定过错:一审法院采纳了司法鉴定意见,认定青岛X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告知不充分”的过错(具体表现为对重要手术风险告知不足)。
因果关系与参与度:鉴定意见及法院认定医院的过错(告知不足)与孙XX的损害后果(神经损伤)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并明确了过错的责任比例(参与度)。(具体参与度比例在公开摘要中未详述,但该比例是计算赔偿额的关键)。
主要赔偿项目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青岛XX医院赔偿孙XX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含部分后续护理依赖费用)、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约98万余元。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虽然支持了后续护理依赖的主张,但对计算方式和年限进行了调整,未完全按照原告主张的年限和标准支持。
终审结果:青岛市XX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意味着青岛XX医院需履行上述赔偿义务。
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孙XX认为青岛XX医院的手术造成其神经损伤并构成伤残,索赔各项损失。法院经审理(包含关键司法鉴定程序)认定医院在告知方面存在过错并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判决医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案历经两审,最终以维持支持原告大部分赔偿请求的一审判决而告终。
邹艳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