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艳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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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某某与某某医院民事医疗诉讼案

发布者:邹艳霞律师 时间:2025年05月14日 2729人看过 举报

2025-05-14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黑某与被告某某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及符某,被告某某大学附属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到庭参加诉讼。
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70765.7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以及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5日,原告因“进行性吞困难4月余,放疗后3周”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医院诊断为:“食管恶性肿瘤并办理住院。后为原告行“腔镜食管癌切除、胃食管部吻合空肠营养造瘘、淋巴结清扫术”,术后原告食管一直未恢复正常功能,后多次住院,并于2021年10月行“内镜下吻合口切开术”未能解除梗阻。原告无奈转至上海某某医院,在某某医院于2022年10月20日行“腹腔粘连松解术:暂时性胃造口术”,11月28日行“超声胃镜十内镜下食管支架置入术”。后于12月5日转院至上海市胸科医院,于12月9日行空肠间置十空肠造接术,术后恢复顺利。原告认为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5日,黑某因“进行性吞困难4月余,放疗后3周”至某某大学附属医院就诊,诊断为食管恶性肿瘤并于当日住院治疗。后为原告行“腔镜食管癌切除、胃食管颈部合、空肠营养造痿、淋巴结清扫术”,2021年4月2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食管恶性肿瘤,鳞癌yPT2NOMOI期,恶性肿瘤术前放化疗后,双侧肺气肿,双肺慢性炎症,空肠营养造接状态。第一次住院花费医疗费61295.77元。
2021年6月15日,黑某因颈部皮肤切口胀痛1周第二次至某某大学附属医院入院治疗,2021年6月21日出院。第二次住院花费医疗费 2583.98元。
2021年8月26日,黑某在某某大学附属医院门诊胃镜诊断为食管癌术后吻合口狭窄。
2021年10月23日,黑某第三次至某某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于2021年10月25日行食管内镜下吻合口切开术,2021年10月2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食管冒吻合口窄,食管术后,肺结节,肺气肿。第三次住院花费医疗费8109.85元。
2022年9月24日,黑某因食管恶性肿瘤切除术后狭窄一年余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住院治疗,经治疗于2022年10月27日出院。2022年11月25日在该院再次入院,2022年11月28 日行内镜下食管支架置入术,2022年11月30日出院。
在该院两次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3088.44元。2022年12月5日,黑某因食管术后无法进食约20月至上海市胸科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12月9日行空肠间置十空肠造瘘术。2022年12月19日出院。在该院住院花费医疗费17596.83冬。
上述黑某住院天数共计118天。自2021年4月28日第一次出院后,黑某门诊复查就诊共花费医疗费17811.52元。黑某认为某某大学附属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申请对某某大学附属医院对黑某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则与黑某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经本院依法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上述事项进行了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24年5月24日作出“(京)某某鉴[2023]医鉴字第118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某大学附属医院在对黑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评价建议为同等原因范围。鉴定人认为某大学附属医院在对患者黑某的诊疗过程中,对患者入院初步诊断具有依据,患者食管癌病情具有手术治疗的适应证,医院制定的手术方案符合患者病情治疗要求,术前告知符合告知程序要求。患者术后出现吻合口狭窄,依据现有临床资料符合逐渐发展并最终吻合口断端分离、闭合的病情演变特点,属于手术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之一。医院现有病历中对于患者颈部切口情况的观察记录及病因分析存在不足;对患者术后长期禁饮食的原因及病情分析存在不足。对于患者出院后2021-06-07复查CT所示吻合口狭窄特点未见相关记载和嘱感者进一治疗。上述情况反映医院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食管癌术后吻合口狭窄最终发展至完全闭塞并断端分离的不良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患者自身食管癌病情在发现时已不属于早期阶段,经临床给予新辅助放化疗后具有手术适应证,亦客观上存在手术并发症的高风险性;患者自身食管癌病灶特点具有增加手术并发症的不利影响因素;患者2021年10月29 日出院后未能继续就诊治疗等综合因素分析,医院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损害结果的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评价建议为同等原因范围。该项鉴定花费鉴定费18000元,由原告垫付。
某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函复如下:关于患者吻合口病情变化情况,需要结合患者术后不同时期影像学所见以及现有法院送检病历记载患者就诊情况综合评价。从现有影像学资料显示,患者2021-06-07在被告医院复查时已出现吻合口处因受上下牵拉而导致局部管壁菲薄、管腔纤细狭窄的情况。2021年8月患者于被告医院行胃镜检查明确为食管狭窄。2021-10-24于被告医院复查CT,仍存在吻合口处受牵拉,局部管壁菲薄、管腔纤细狭窄情况,且较前进展。2021-10-25患者在被告医院行食管内镜下吻合口切开术,术中见:距门齿22cm见吻合口,未见有明显缝隙,予以吻合口向前切开约 4cm,仍未见到管腔。上述患者于被告医院影像学检查及术中探查所见足以说明患者在被告医院出院后复查期问已出现吻合口狭窄且病变逐渐进展加重过程,且从影像学上具有吻合口处受牵拉,局部管壁非薄、管腔纤细狭窄的影像学特点。因此患者后续复查CT所示吻合口上下出现盲端,需要考虑术后吻合口区域局部张力偏高的影响。现有送检病历中,患者2021-10-25于被告医院接受食管内镜下吻合口切开术但未成功,放弃进一步操作。后续至2022-05-26复查CT显示已出现吻合口上下两端近似育端改变。自2021-10-25至2022-05-26期间未见患者于外院接受食管及胸腹部手术操作的记载。依据现有送检材料,患者于因外院实施内镜操作所致食管吻合口盲端出现的临床依据不足。综上所述,某大学附属医院在对被鉴定人黑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问的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评价建议为同等原财范围。是否妥当供法庭审理裁定参考,并请法庭在本次技术评价立场基础上,结合庭审情况,综合确定医院的民事过错责任程度及损害赔偿程度。
二、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期、护理人数、营养期、误工期、后续诊疗费进行鉴定,经本院依法委托某某司法鉴定所对上述事项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所于2024年7月5日作出“某某[2024]临鉴字第4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黑某恶性肿瘤术后吻合口狭窄伤评定为五级伤残;2.被鉴定人黑某误工期限及营养期限均评定为20个月,护理期限为240天;3.被鉴定人黑某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护理;4.被鉴定人黑某无护理依赖。该项鉴定花费鉴定费6120元,由原告垫付。三、原告主张被告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140486,39元,残疾赔偿金394506元(65751元/年x10年x60M),护理费64440元,误工费109585元(5479.25元/月x20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11800元(100元/天x118天),交通费、住宿费21474元,营养费31000元(50元/天x31天x20个月),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鉴定费24120元,共计470765.7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各项损失金额。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京)法源司鉴[2023】医鉴字第1189号”鉴定意见书经鉴定认为某大学附属医院在对黑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评价建议为同等原因范围。该鉴定意见系经法院委托所出具,鉴定结论符合法定标准,对该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本院酌情认定某大学附属医院按照 45%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某大学附属医院应当赔偿黑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295908.78元(35635.78元+177527.7元+28998元+5310元+9483.3元+8100元+20000元十1085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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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大学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黑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295908.78元;

邹艳霞,医疗纠纷专业团队资深律师。邹律师,具有九年临床经验,长期服务于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等多家大型综合三甲医院长年法律顾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70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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