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艳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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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与某某大学附属医院医疗纠纷案

发布者:邹艳霞律师 时间:2025年05月13日 1063人看过 举报

2025-05-13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孙XX与被告某某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赵XX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X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某某大学附属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赔偿项目暂定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共计116855.5元。事实及理由:2021年6月2日,患者孙某某因病至莱西市人民医院治疗,入院后行各项检查治疗,经该医院建议和联系,于6月16日至被告某某大学附属医院门诊行支气管镜检查,但因被告医务人员检查操作不谨细,患者孙某某出现异常并大出血,经抢救后办理入院,住院期间原告于6月21日二次出血经抢救后转入重症医学科治疗,现患者孙某某告持续气管插管辅助呼吸,昏迷状态。被告作为大型三级甲等医院,未尽到应有医疗水平。被告对患者的疫病治疗存在医疗失误,导致患者目前损害后果,现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某某大学附属医院辩称,被告诊断正确,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没有过错,与原告诉称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基于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提交会诊邀请函1份、手术记录2页,证明根据会诊邀请函显示,被告邀请北京大学国际医院罗某某为孙某某进行手术,需要支付劳务费3万元。根据手续记录显示,手术指导者为罗某某。孙某某家属根据被告指示通过现金交付给罗某某3万元。被告质证称,无法确认费用是否支付,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原告提交微信支付记录4张、收据2张、发票3张、费用明细单7张,证明因在被告处治疗并未好转终结,为促进康复,孙某某从被告处出院后,自2023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25 日入住平度市某某养老院,共计支出5820元;自2023年11月25日至2023年12月21日入住某某医院、某某养老院,医养共计花费4856.39元(原告该部分主张4183元)。该部分费用共计10003元。被告质证称,微信支付记录及相应收据,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原告应当提供相应的发票用以作证自己的支出。对于三张发票,平度某某医院82.3元、平度市某某门诊部211.62元、平度市某某门诊部 266.52 元这三张发票数额没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费用原告提交了正规发票,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虽有异议,但未举证反驳,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患者孙某某,男,77岁,于2020年上半年发现了腹膜后脂肪肉瘤,后在山东省某某医院行“腹膜后肿瘤切除术”,术后3个月复查发现肿瘤复发,遂于被告医院住院,2021年10月14日行腹膜后肿瘤切除术,术后病理示倾向于多形性未分化肉瘤,术后继续靶向十免疫治疗。2022年1月26日复查发现肿瘤再次复发,于2023年8月1日再次入住被告医院,入院诊断:腹膜后肿物、腹膜后恶性肿瘤术后、脑梗死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治疗后、频发性室性期前收缩。于2023年8月6日在全麻下行“腹膜后肿瘤切除术十右侧腹壁肌肉部分切除术十右侧腰大肌部分切除术十小肠部分切除术十结肠部分切除术十肠粘连松解术”。术后患者出现意识障碍,失语,右侧肢体活动不灵等情况。2023年11月10日自被告处出院。
2024年1月31日,孙某某于家中死亡,居民死亡证明中记载死亡原因为“脑梗死,未特指”
二、原告认为某某大学附属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申请对某某大学附属医院对患者孙某某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
经本院依法委托福建某某司法鉴定所对上述事项进行了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24年1月15日作出“某某司鉴所[2023医鉴字第5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某某大学附属医院在患者孙某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行为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院方的医疗过错参与度为5%-15%(建议10%)。鉴定花费15000元,由原告垫付。
原告对该鉴定报告存在异议,认为鉴定机构存在程序问题,仅有一名鉴定人员参加听证。院方术前已经提示脑梗死可能性大的情况下仍进行了手术,未严格把握手术适应症,从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患者出院时仍存在肠瘘症状,腹部伤口并未愈合,该后果完全是因院方过错导致。
2024年2月8日,福建某某司法鉴定所出具“[2023]医鉴回函字第50号”回复函回复称:“如果患者目前腹部伤口再次爆裂,腹部不断产生脓水、高烧不退的情况属实,应用住院治疗,否则会引发腹腔感染(口服美兰后如果腹部裂口脓流出有蓝色外观,可以明确诊断)。患者住院期问发现腹腔脓液流出量较多,怀疑有肠瘘,有口服美兰后,未见脓液有蓝色外观,当时有怀疑,经院方治疗后腹部引流口愈合后出院,引流口愈合可见院方出院情况记录:腹部平坦、对称、无腹部静脉曲张,无胃肠形及蠕动波,腹软,无压痛及反跳痛,未触及异常包块,说明腹部伤口已愈合,按照一般临床医疗常识,如果有肠痿,则腹部引流口不会愈合。2024年1月4日听证会通过视频粗略观察,腹部伤口已愈合,切口皮肤千净,未见异常。因为患者没有申请伤残鉴定,因此没有做详细检查。关于院方的过错参与度比例。患者是晚期腹膜后恶性肿瘤(2020年始发),已手术治疗2次,第一次行肿瘤切除,第二次肿瘤复发,手术切除肿瘤十部分结肠。第三次手术切除腹膜后肿瘤及肿瘤侵犯的部分小肠、部分结肠、部分右侧腰大肌、部分右侧腹壁肌肉,属于腹腔内广泛转移。因此可以诊断肿瘤晚期,术后长期行靶向十免疫治疗,属高危病人,不手术很快就会出现肠梗阻、肠坏死,必死无疑。属于患者自身患有恶性肿瘤的自然转归,在其死亡后果中是主要因素,起主要作用。院方术前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术式合理,诊疗规范,术后并发脑梗死在目前医疗条件下难以避免,故院方的过错是轻微原因,起轻微作用,为轻微因果关系。关于脑梗死。患者术后第一天出现偏瘫、失语是手术并发症。院方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关于手术并发症已有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在同意书上签字。患者术前已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同年还在本院行冠脉气所介入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是脑梗死致病的主要原因,即使患者没有手术,也可以发生脑梗死。”

判决结果:某某大学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孙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辅助器具费等费用共计22274.65元(款项支付至孙守强名下招商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XXXXXX账户中);


邹艳霞,医疗纠纷专业团队资深律师。邹律师,具有九年临床经验,长期服务于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等多家大型综合三甲医院长年法律顾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70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
1370220********70 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