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邹艳霞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7日 1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X,女,汉族,1976.3.23出生,于2014.8.18因“子宫肌瘤”入住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8.20行“腹腔镜下子宫肌瘤剥除术”,术中出现右髂外静脉破裂出血,并失血性休克,紧急行开腹子宫肌瘤剥除术、选择性髂血管造影+球囊阻断术、体外循环下右髂外静脉修补术,8.25行二次开腹纱布取出术+腹盆腔探查术。
经委托,代理原告将该案诉至市北区人民法院。经上海司鉴院鉴定认为“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对杨XX的医疗行为存在以下过错:对杨XX全身疾病情况的复杂性综合考虑不够,选择行“腹腔镜下子宫肌瘤剥除术”手术指征掌握不严;在腹腔镜手术操作过程中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没有对子宫肌瘤临近的重要组织结构予以充分的保护,至术中出现右髂外静脉及骶前静脉丛受损的严重不良后果。上述医疗过错与杨XX的损害后果(右髂外静脉破裂、行DSA栓塞术及开胸手术、以及二次行开腹手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合评估,医疗过错系主要因素,参与程度拟为70%-80%。”
经过近一年半的诉讼历程,于2016.4.18法院判决被告承担75%的赔偿责任,共赔偿原告4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