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艳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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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黄XX诉烟台毓璜顶医院

发布者:邹艳霞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7日 5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27岁,因“停经39+5周,腹部阵痛一天”,于2016.2.6至烟台毓璜顶医院待产,后于2.76:38分娩出一男婴,后该男婴死亡。

代理原告于2016.3月诉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7.8月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院方考虑产妇继发性宫缩乏力行两次胎头吸引术,但两次胎头吸引均未成功,后考虑胎儿宫内窘迫,行产钳助产,娩出一新生儿,一分钟评分2分,初步诊断:新生儿重度窒息,先锋头。鉴定意见认为“刘XX之子的死亡原因符合新生儿窒息,继发缺血缺氧性脑病;同时结合患儿分娩过程、先锋头等表现,不能排除颅内损伤可能。“院方对刘XX的诊疗行为1.关于缩宫素的使用,产妇产程正常,宫缩间歇时间延长,子宫收缩乏力可以使用缩宫素加强宫缩促进产程进展,初产妇第二产程1小时可以考虑适当等待,并加推葡萄糖以增强产妇的产力,且缩宫素应当根据子宫收缩的反应程度逐渐调整滴速,本案没有缩宫素的专门记录表格,使用不规范。2.抬头吸引的使用指征子宫收缩乏力,第二产程延长,本案第二产程1小时40分,未达产程延长,胎心正常使用抬头吸引器助产指征把握不严,过程无相关记录,如胎方位,头复位颅缝情况,负压情况等均无记录,胎头吸引比产钳损伤大,更易发头皮血肿及颅内损伤,本案胎儿在抬头吸引术后,胎心率下降再无好转,出生后头部弥漫性水肿,不排除引起颅内损害。综上鉴定意见认为“医方的问题是产程处理过于积极,使用方法不当。XX产素的使用无专门记录,难以估计其作用,以及医方过早的不恰当的使用抬头吸引器。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与刘XX之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于死因构成中的主要作用因素。”“建议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在患儿刘XX之子的死因构成中的参与度为60%左右。

2017.11.13烟台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决院方按照6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共计47万多院。

邹艳霞,医疗纠纷专业团队资深律师。邹律师,具有九年临床经验,长期服务于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等多家大型综合三甲医院长年法律顾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70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