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邹艳霞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7日 1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4.4.20日21时20分许,原告孟X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青岛市抚顺XX由北向南行驶至抚顺XX左转弯时,适遇被告胡XX驾驶被告程X所有的鲁B032B2号车沿抚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左侧与其车前部左侧相撞,致使两车受损、原告孟X倒地受伤。经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方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孟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胡X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经委托,代表原告与被告中国XX公司经多轮谈判,最终达成调解,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373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