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艳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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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邹艳霞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7日 214人看过 举报

2022-06-07

律师观点分析

2013.11.3刘XX驾驶鲁U99218号大型客车沿延安XX北向南行驶至幼儿师范路口处时,将沿延安XX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的苏XX撞伤,经交警认定,刘XX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苏XX不承担事故责任。后经苏XX委托将本案诉至法院,本案经过艰难的一审,二审,发回重新一审,于20161229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多万元。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邹艳霞,医疗纠纷专业团队资深律师。邹律师,具有九年临床经验,长期服务于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等多家大型综合三甲医院长年法律顾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70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
1370220********70 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