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佩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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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阿拉善盟执业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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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50万把你的微信号卖给我

作者:彭佩荣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8次举报




买卖微信账号的效力问题



   来,今天我们一起探讨一个有趣的问题:

   A经营漂亮美容店,手里两个微信账号下共有8个微信群,全部是客户。

   A将漂亮美容店转让给B,而B看中的是A经营十年产生的客户资源,所以A一同将其微信号同时转让给了B。

   那么A转让微信账号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呢?

   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检索到参考案例,全网仅此一份,应该会成为此类案例判决的风向标,一起看看。



【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0281民初7297号

【案情简介】

   原告为网红医美顾问手中持有近3000多名客户资源。被告经营医疗美容项目。

   2019年9月22日,原告将其9个微信号(含有近3000多名客户信息)的使用权、所有权转让给被告,双方现场配合完成微信号的密码、绑定手机号信息变更和解除微信号实名认证工作。

   后因被告未支付20万元尾款,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要旨】

   微信账号不仅绑定了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号等信息,还以微信头像、朋友圈、微信运动等形式记载了自然人的个人特征、社会关系、行踪信息等,这些信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属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买卖微信账号行为的实质是买卖微信好友的个人信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判决说理】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微信账号是以电子数据方式记录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个人身份的个人信息的有机载体,其承载了使用者个人特有的可识别信息和微信好友的大量个人信息,买卖微信账号构成了买卖他人个人信息,该买卖合同应属无效。理由如下:

   1.微信账号及微信好友信息属于个人信息。本案原被告从事医美行业,其利润源自客户与医美机构达成交易后的佣金,在这一商业模式下,微信账号的持有者作为客户(微信好友)与医美机构交易的全程参与者,在介绍客户(微信好友)、锁定交易、提起佣金的全过程中必然会获得客户(微信好友)的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住址、医疗记录等客户(微信好友)直接信息,与前述间接信息交叉后可进一步获得客户(微信好友)的个人信息或私密信息。故自然人微信账号包含了微信账号持有者及微信好友的大量个人信息,系公民个人信息有机整合的载体。



   2.售卖微信账号有违协议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首先,《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第五条中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主权利义务条款第7.1.2条规定,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同时,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赠予、借用、租用、转让或者售卖微信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微信账号。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账号。微信用户在注册微信账号时必须知晓并同意《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故程某与赵某买卖微信账号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协议约定。其次,程某与赵某买卖微信账号,其目的是转让微信账号内的通讯录客户资源,即微信好友,由新的变更后的微信使用人,处置微信通讯录客户(微信好友)的信息,但该变更行为并未经得这些微信通讯录客户(微信好友)的同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侵害了通讯录客户(微信好友)的合法权益。

   程某与赵某买卖微信账号,其目的是转让微信账号内的通讯录客户资源,即微信好友信息,由买受人处置微信通讯录客户即好友信息,但该处置行为并未经过微信好友同意,属于非法买卖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亦为法律所禁止。

   综上,程某与赵某之间的微信账号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程某请求赵某支付微信账号转让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件思考】

   这份判决仅驳回未支付的20万元尾款的诉讼请求,但对已经支付的30万元款项,未判决返还,合同无效应当各自返还,同时对于已变更了使用权的9个微信账号是否同样恢复原始状态,也未涉及,所以感觉判决了仍然不具有实操指导性;

   在目前微信已经成为一种商业交易工具的情况下,同时也是一种客户资源储存器,而一些服务类店铺在转让时,受让方更多看重的是店铺形成的客户资源,如果无法通过转让微信使用权进而取得与客户资源的链接,转让将会失去60%以上的价值,如何操作关于客户资源的链接?

   我能否先完成交易,并且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微信账号客户搬家,形成新的链接,然后我起诉微信转让无效,要求退还转让费,按参考案例的精神,是完全可以这样操作的。但是这样操作有失诚信。

   那么如何安全且合理地落实对转让店客户资源的搬家呢,其实并不难,在确定转让意向后,第一明确可以搬家的客户数量;第二、由转让方通过分享名片的形式将其微信中的客户全部推荐给受让方,并且做好协调工作,让客户与受让方建立微信链接,以确定的客户数量全部与受让方建立链接做为付款支付的条件,这样地避免了直接转让微信账号无效的法律风险。

   总之,是个有趣的话题,大家可以一起探讨。



THE END

彭佩荣律师,1996年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系,2000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先后执业于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内蒙古睿华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阿拉善盟
  • 执业单位: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529200111268398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刑事合规、离婚、继承、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