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抢劫罪成立需要符合以下四个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占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抢走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抢劫罪从犯判决量刑要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抢劫罪可以减刑,但是需要满足在执行期间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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