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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中介机构非法控制、支配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作者:秦凤伟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5次举报


网络借贷中介机构非法控制、支配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只能从事信息中介业务,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包括设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或者为自己控制的公司融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发布信息归集资金,不仅超出了信息中介业务范围,同时也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秦凤伟,鹤壁市执业律师,曾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多年,参与办理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处理各类民事纠纷、化解各类矛盾等。擅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鹤壁
  • 执业单位: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620221052592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侵权、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