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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权利瑕疵纠纷解决

作者:秦凤伟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9次举报


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并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承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相应赔偿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并承担对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权利而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使用、收益租赁物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可以主张解除租赁合同。

对此类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承租人是否明知出租房屋存在权利瑕疵。如承租人在签约时不知存在权利瑕疵,则其为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如承租人明知存在权利瑕疵,自愿承担案外人主张讼争标的物权属可能带来的风险,则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承租人是否及时告知出租人权利瑕疵存在并要求出租人合理剔除。如承租人及时告知,但出租人未能合理剔除权利瑕疵,出租人应当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如承租人怠于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出租人丧失剔除瑕疵时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出租人的赔偿责任。

 


秦凤伟,鹤壁市执业律师,曾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多年,参与办理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处理各类民事纠纷、化解各类矛盾等。擅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鹤壁
  • 执业单位: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620221052592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侵权、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