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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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万X门窗有限公司诉宜昌超X路桥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喻杰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14日 972人看过 举报

2025-03-14

律师观点分析

# 喻杰律师经典案例:宜昌万X门窗有限公司宜昌超X路桥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案

## 案件背景

宜昌万X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与宜昌超X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湖北宝某芦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某芦公司”)及付某辉因承揽合同纠纷诉至法院。X公司主张,其与X公司签订铝合金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合同,完成部分工程后,X公司未支付剩余款项,宝某芦公司作为发包方及付某辉作为X公司代理人,应承担连带责任。X公司委托喻杰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资金占用费及律师费等。

## 喻杰律师辩护思路

1. **明确合同关系与责任主体**

- **合同相对性**:喻杰律师主张,虽然X公司未在合同上加盖公章,但付某辉作为X公司的代理人,其行为应由X公司承担责任。合同签订后,X公司已按约定完成部分工程并交付,X公司支付部分款项,足以证明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 **发包方责任**:喻杰律师提出,宝某芦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对其发包工程的付款情况承担连带责任,尤其是在X公司未支付剩余款项的情况下,宝某芦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2. **证据收集与质证策略**

- **关键证据**:喻杰律师收集了合同、发票、供货明细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X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且X公司对部分工程量进行了确认。

- **质证反驳**:针对X公司宝某芦公司的抗辩,喻杰律师指出,X公司支付的部分款项证明其认可合同关系;宝某芦公司作为发包方,对工程款支付情况负有监督责任,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全部工程款。

3. **主张资金占用费及律师费**

- **资金占用费**:喻杰律师主张,X公司未按期支付款项,给X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应按年利率3.85%支付资金占用费。

- **律师费**:喻杰律师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认为这是因被告违约导致的合理支出,应由被告承担。

## 判决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 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

1. X公司X公司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X公司应支付剩余款项212,099元。

2. 宝某芦公司作为发包方,未支付剩余工程款,但因合同相对性,其不承担连带责任。

3. X公司主张的备货损失及律师费缺乏法律依据,未获支持。

法院判决:

1. 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X公司报酬或材料费212,099元。

2. 驳回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07元,保全申请费3,458元,合计8,665元,由X公司负担2,600元,X公司负担6,065元。

## 案件总结

喻杰律师在本案中,通过明确合同关系、收集关键证据、主张资金占用费等策略,成功为X公司追回部分款项。此案体现了喻杰律师在处理复杂合同纠纷中的专业能力,尤其是在合同相对性、证据质证及法律适用方面的精准把握。此案也提醒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合同主体和条款,避免因合同瑕疵导致的法律风险。


喻杰律师,法学学士,拥有大型国有上市公司的法务工作经验,专业知识扎实,实践经历丰富,执业以来长期参与公益法律活动,致力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宜昌
  • 执业单位: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520********2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
1420520********24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