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本案原告苏州xx有限公司与被告以及案外人曾有业务往来,双方曾因货款问题产生争议后达成协议,原告已按照协议约定结清款项。但被告在原告欠款已经结清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抖音平台捏造、散布如“老板欠钱不给,赖皮,耍无赖”、“老赖、必须曝光”等不实信息并附上原告门市图片,直接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对原告正常经营以及正常生活产生极大影响。此事宜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故原告只得起诉维X。
【裁判结果】
原告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多次调解,律师多次沟通,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微信朋友圈、抖音平台公开向原告道歉,恢复名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纠葛。
【律师代理观点】
以下本团队律师是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供大家参考交流,以期共同进步:
一、被告在朋友圈、抖音平台捏造虚假事实,散布不实言论的行为,严重损毁原告的名誉,构成名誉权侵权。
1.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原、被告双方之间的配件款项已经结清,但20xx年x月20日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捏造事实,拍摄原告门市照片,并配文字:老板欠钱不给,赖皮,不认账,耍无赖;同时评论称“老赖,必须爆光”。又于20xx年x月1日在抖音平台捏造事实,散播谣言,恶意损害原告在行业内信誉,称原告“买货不认账、赖皮、扣货款、耍无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2.原告的名誉权有被损害的事实。
被告的造谣中伤行为客观上造成原告声誉、名誉不可避免的遭受毁损,导致原告多家供应商及客户向原告了解情况,原告长期以来获得的各种社会评价因此被降低、贬损,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严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经营生活。原告为此深受耻辱,内心极度痛苦。因此,被告的行为已使原告的名誉受到损害。
3.被告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就本案而言,被告为了报复泄愤在朋友圈、抖音平台发布捏造的事实,并附上原告门市图片,其明知散布不实信息之结果会使原告的名誉遭受损害,仍然积极为之,其追求贬低原告名誉的主观故意是显然的。
4.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原告名誉受到损害的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被告捏造原告不实的信息大肆散播,直接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对其正常经营以及正常生活产生极大影响。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原告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被告应当在微信朋友圈、抖音平台,并在吴江日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原告的名誉并消除影响。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主张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因此,被告应当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在《吴江日报》上发表声明,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三、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以及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被告应承担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民事责任。被告因侵犯原告的名誉权致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的,原告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民事主体的名誉权是其依赖自己的名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综合本案,被告侵权的主观故意和具体情节以及给原告造成的严重后果,已经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我们认为,每个自然人均应在合法范围内行使权利,双方之间的任何民事纠纷均可以通过法院予以处理并加以解决,在法院没有处理纠纷的前提下对外散布谣言以及个人隐私信息等行为已经构成侵权。网络发达,但是使用舆论压力以达到维X目的手段并不正当,因此也希望大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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