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某材料供应公司与某大型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干粉砂浆集中采购合同》,约定供应方为采购方承建项目供应干粉砂浆,合同为固定清单单价,价款以最终审计结算值为准。合同约定了分期付款规则,同时明确供应方需足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且约定采购方资金紧张逾期付款时,供应方自愿放弃追究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责任,不得通过仲裁、诉讼维权。
合同履行期间,供应方依约完成全部供货,双方确认结算总金额2517488.83元,供应方已全额开具并交付发票。采购方累计支付货款1356620.03元,剩余1160828.8元长期拖欠。案涉工程于2022年7月14日竣工验收,供应方曾就此纠纷提起仲裁后撤诉,因剩余货款仍未结清,再次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
仲裁机构经审理作出终局裁决: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货款1160828.8元;本案仲裁费22432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与货款一并支付。
仲裁庭认定,案涉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工程竣工验收已超一年,采购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最终结算,违背公平诚信原则,付款条件已成就,应支付剩余货款;合同中放弃逾期利息的约定,是供应方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故利息请求不予支持。
【主办律师评析】
本案是建设工程材料采购欠款纠纷典型案例,核心聚焦付款条件认定与弃权条款效力两大法律要点,对同类商事纠纷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其一,恶意拖延结算不能免除付款义务。实务中,采购方常以“未完成最终结算”为由拖欠货款,本案仲裁庭明确,采购方掌控内部结算流程,工程竣工验收届满合理期限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结算,且供货金额、发票交付等事实清晰,依据公平诚信原则,应认定付款条件成就,不能以此逃避付款责任。
其二,商事主体自愿弃权条款合法有效。案涉合同中放弃逾期付款利息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情形,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司法、仲裁机构通常予以认可,企业签约时需审慎对待此类弃权条款,切勿随意放弃自身权益。
其三,完整证据链是维权关键。本案供应方提交了合同、供货单、结算单、发票及签收记录、付款凭证等完整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是仲裁胜诉的核心基础,材料供应商履约过程中务必留存全套交易凭证,保障后续维权有据。
综上,本案既明确了工程采购款付款条件的认定规则,也厘清了合同弃权条款的效力边界,为各类商事主体规范签约、依法维权提供了实务指引。
徐文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