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并没有实际出借款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应举证证明借款的交付情况,因原告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给被告,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主办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有两个最基本的关键点,需要原告举证证明,一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二是款项实际出借。本案中,原告仅提供微信上出具的借条图片,未能提供款项实际出具的证据,在被告否认的情况下,原告需要就款项实际出借提供证明责任,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这里提示大家在出借款项时,一定要保留相应证据:如收据、转账记录等,另外,如果在实践中,双方仅仅打了借条,但没有出借资金,原告是无法获得法律支持的。另外,如果仅有转账记录,但不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同样也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
徐文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