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标准: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据: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量刑标准
(一)本罪法定量刑标准特点:本罪实务中采取的是双轨制的量刑标准。即虚开税款数额,或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内的其他情节,司法机关可择其一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双轨制” 的量刑标准)
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二)关于本罪量刑时有关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
1、本罪第一档量刑标准(3年以下或拘役,2-20万罚金):虚开税额十万元or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五万元
依据: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本罪第二档量刑标准(3-10年,5-50万罚金):虚开税额五十万元 or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三十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 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3、本罪第三档量刑标准(10年以上,5-50万罚金或没收财产):虚开税额二百五十万元 or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一百五十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 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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