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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

发布者:青岛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律所律师|时间:2022年11月30日|分类:刑事辩护 |1967人看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一条 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

   “聚众”,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指挥、策划下,纠集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这里的

   “多人”,既可以是男性多人,也可以是女性多人,还可以是男女混杂多人。

   “淫乱”,主要是指聚集男女多人在一起进行性交,即群奸群宿,也包括进行其他性变态行为,如鸡奸等。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在本罪中是指聚众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          “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淫乱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多次参加的”,是指三次或三次以上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人。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目的是为了寻求感官刺激,满足自己的淫乱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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