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对于“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具体认定,一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1)从取证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入手进行判断;(2)对重大案件,应当结合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判断。需要说明的是,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标准与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本质上是一致的,需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否则即属于“不能排除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情形”。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程序。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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