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定罪层面看,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第4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车和机动车置于同等位置,换言之,其在实施交通行为的过程中,如果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了交通事故,并且后果严重的,可以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交通肇事罪保护的法益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交通安全,主观层面由过失构成,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在本案中,行为人在骑电动车上班途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至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其主管上存在过失,客观上也侵害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交通安全,故其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2、量刑层面看,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结合本案,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时直接将受害人现场撞死,或虽未撞死,但其后并未抢救过来,受害人死亡结果与行为人逃逸无因果关系时,即使行为人当时逃离了现场,也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范围内量刑。如果行为人当时逃离现场导致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在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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