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媛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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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不一致的业务是否为虚开仍需结合虚开的判断标准进行认定

发布者:王媛媛律师|时间:2021年06月30日|分类:刑事辩护 |1307人看过

在国家税务总局的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上亦有因此错误认知引发的相关问答:


Q1

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应该开给谁?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3月11日答: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Q2

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根据上述解答可知,第一,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号称“三流一致”的出处)并未要求付款方与受票方、购买方的完全一致;第二,发票本质上体现的是原始购销关系,资金或货物流向可能因债权债务的移转、指示交付等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变更而发生变化,但并不能单纯因此认为三流不一致从而影响发票的抵扣或认定为虚开,仍要取决于发票是否体现交易实质。

                                                                                 来源: 星瀚微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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