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而职工的正常生理需求是否属于工作原因范畴实践中时有争议,本期介绍一例职工上班时因冲奶粉受伤引起的工伤认定纠纷,有一定启发意义。
裁判要旨
职工在上班时冲泡奶粉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可以视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情形,可依法认定为工伤
案件介绍
一、刘某在A公司担任会计工作,某日刘某在上班时间冲泡奶粉时,由于玻璃杯炸裂,导致刘某下肢被开水烫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下肢Ⅱ゜烫伤。
二、事故发生后,刘某向浦东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浦东人社局予以受理,人社局经调查,认定刘某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作出工伤认定。
三、A公司因不服浦东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向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被诉工伤决定,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四、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院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刘杨青在工作期间冲泡奶粉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超
出了职工正常生理需求的合理范围?
法院认为:
劳动者在其劳动过程中满足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的行为,是从事劳动工作的前提条件,属于劳动权的一部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出于正常生理需要而进行的饮食,只要在一定合理范围内,可视为工作的组成部分。奶粉系冲饮性质的即食性饮品,不需要花费多大的人力和时间,冲泡奶粉一般不会影响到工作的正常进行。刘杨青在上
班时冲泡奶粉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属于间接的工作原因。因此,刘杨青在上班期间冲泡奶粉时被开水烫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锘钛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律师观点: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情形有明确的限定,需同时满足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三点要素。本案是有关工作原因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易于陷入对“工作原因”文义解释的窠臼,认为劳动者必须在从事本职工作有关的事情时受到伤害方能满足工伤认定条件。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者在工作中的正常生理需求应当被满足,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为满足基本生理需求而受到伤害的,应当认为是为履行职务而为。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