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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小股东和大股东产生矛盾,小股东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对于小股东而言,想要了解公司的经营现状,行使股东知情权,就成了为数不多的可供选择的手段之一。然而,对于小股东而言,只查阅财务报表是没有意义的,如果想要知道大股东有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必须要查阅公司的财务账册以及原始凭证,只有这样才可能从中发现一些端倪。
然而实践中,大部分的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网上能够查询到的公开资料,大部分是有限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案例和分析,针对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内容较少,甚至让很多人产生了误解,把有限公司的查账范围当成了股份公司的查账范围。
一、股份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和有限公司不同,法定权利不包括查阅公司账簿和原始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知情权范围上存在一些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由此可见,公司法97条列明的股份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并不包括会计账簿。这也就意味着,股份公司的股东是没有法定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的权利的。
这些不同的规定反映了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权利保护和公司治理机制方面的差异。股份公司作为一种公开的股权结构,股东人数较多,且不特定,而公司账簿往往属于商业机密,如果直接可以查阅,可能会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而有限公司则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人合性为主,股东人数较少,私密性较强,因而公司法赋予了股东法定的查阅账簿的权利。
这种立法的考量不无道理,但这也给股份公司的小股东维护合法权利造成了进一步的困难。那么,有没有办法可以突破这一限制呢?
二、股份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将查账权的范围扩大至会计账簿和财务凭证。
公司法97条虽然没有将账簿作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进行列明,但是这并不代表法律禁止股份公司股东查阅公司账簿。
一般而言,股东的权力来源一是公司法,二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中规定了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和运营规则。除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条款外,公司章程的约定要优先于法律的规定。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
因此,股份公司的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就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可以将查阅会计账簿列入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这样股东就可根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合法地行使查账权利。
然而,这种章程约定的查账范围仍然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保护商业秘密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进行扩充或限制,但不能剥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剥夺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的重要权利之一,它使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监督管理层的工作,以及保护股东权益。虽然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但其约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能剥夺股东的知情权。如果公司章程中存在与法律规定相悖的条款,特别是剥夺股东查账权的约定,这样的条款将被视为无效。股东仍然可以依法行使其合法的查账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