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避民间借贷关于利息上限的限制,许多执业放贷人在法律人士的帮助下,想出了各种规避方式。明股实债,让与担保的案件,我们办了很多,但像此案一样,足以以假乱真的,却实为罕见。
资金困难
我的当事人吕总,是一家物流公司老板,2020年5月开始公司资金出现了问题。此时,吕总的朋友老赵主动找上门来,表示可以介绍他的朋友陈总给吕总提供借款。吕总一听,十分感谢老赵,并请老赵一定帮忙引荐。
“贵人”相助
在老赵的引荐下,吕总认识了陈总,双方开始洽谈借款事宜。陈总提出,借款利息按社会标准,月息2.8分,砍头息,拿到钱当日付息,以现金结算。虽然利息很高,但是苦于经营需要,吕总也只能硬着头皮接受。
陈总为什么要现金结算呢?这里面显然有见不得人的猫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四倍的除外。
也就是说超过LPR四倍利息是不受法律个保护的,多支付的还可以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所以,陈总才出此下策,要求以现金结算,就是避免留下证据。
另外,大家要知道,LPR是个变动的数字,每个月20日,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都会公布LPR的利率。下图是最新的LPR,按照这一标准,受法律保护的最高借款利率为3.7%*4=14.8%。
月息2.8%,年息33.6%,远远超过法定最高利息14.8%的上限。利息虽然很高,但是也不得不给。
截止2021年5月,短短1年多的时间,吕总累计借款不足800万,支付利息却高达300多万。
股权“质押”
到了2021年6月,因利息太高,吕总实在难以还上。然而,天无绝人之路,就在吕总一筹莫展之际,街道通知准备对其公司进行拆迁,拆迁款大致在4500万左右。然而,何时正式拆迁,还要另行通知。
听闻此事,陈总和老赵又打起了吕总公司的主意。陈总主动找上吕总,表示欠款可以晚点还,并且可以再借600万。为了有个保障,陈总提出要吕总把整个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
吕总听后,觉得合理,表示同意。然而,在办借款手续的时候,陈总却拿出来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让吕总签字。吕总不同意,说好的股权质押,怎么变成股权转让了呢?这时,老赵就和吕总解释说:“转让和质押都一样,就是为了给陈总一个保障,不会真要你公司”。吕总在老赵和陈总两人的哄骗之下,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于次日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
这在法律上,叫做让与担保。什么是让与担保,钱还不上又该如何处理呢?
《九民纪要》第71条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双方的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借贷关系,只是用股权过户的形式给借款做担保,属于典型的让与担保。虽然法律上对于让与担保的定性以及处理方式规定的比较明确,但是,实践中,想要证明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其实并不容易。吕总就遇到了这个难题。
发现上当
过了两个月,公司拆迁款仍然没有下来,吕总之前借的1400万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已无力支付陈总高额利息。于是,陈总找到吕总,要求接管公司。此时,吕总才发现上当,赶紧筹集资金,找陈总要回股权。
然而,陈总却狮子大开口,要求吕总还完1400万本息后,再支付1200万违约金。这可把吕总吓了一跳,这哪是放高利贷?简直是在抢钱!
在此种情况下,吕总向律师进行了咨询,希望能够要回公司股权。
如何抉择
吕总想要回公司,最大的障碍是双方已经签了《股权转让协议》,办了工商变更手续,且在矛盾产生后,陈总背着吕总更换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公章。名义上,公司已经是陈总了的。
此时,有2个方案,可以选择:
1、立即起诉,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先和对方谈判,答应对方条件,股权过户完成后,再行诉讼。
两个方案虽然都可以施行,但都存在相应的风险和难处。
第1种方案,比较稳妥,但是因为诉讼时间较长,整个程序走完,起码要1年左右的时间。然而,厂房的拆迁以及银行的贷款,都已迫在眉睫,根本等不了1年的时间。
第2种方案,好处是可以快速要回公司,坏处是万一操作不当,股权回购协议被认定有效,吕总将面临重大损失。
吕总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选择第2种方案,先答应对方条件,拿回公司,再行诉讼。
要回公司
经过几轮的谈判,吕总和陈总达成《股权回购协议》,吕总需向陈总支付股权回购款2000万,先付1400万,之后的600万在股权过户手续办完之后再支付。
这显然是陈总设下的一个圈套,短短3个月时间,通过股权的一买一卖,净赚600万。法律只是对民间借贷的最高利息做了规定,对于股权的买卖价款的高低,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只要是真实的意思表示,都合法有效。
另外,陈总为了确保股权回购协议能够履行,还特意要求吕总找5个人进行担保。就在吕总为此事一筹莫展的时候,老赵又自告奋勇的表示愿意担保。此时的吕总,早已看出老赵实际上和陈总是一起骗自己,虽然不知葫芦里卖的什么药,但是有人愿意做担保总归是个好事情。
提前布局
作为律师,我深知其中的厉害关系,为了让之后的诉讼有据可依,我们在签订股权回购协议之前,就已经埋下了很多的伏笔:
1、在谈股权回购之前,就准备好了报警材料;
提前准备报警材料是为了证明,签署股权回购协议是被逼无奈的结果,不是真实的意愿。此时不报警、不诉讼,是为了尽快拿回公司。
2、回购的过程中,所有沟通都要尽量还原事实,用借款、还款字眼;并在支付“股权回购款”时,特意注明“还款”;
此做法是为了说明,双方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借贷,并非股权转让。
3、签订股权回购协议,办理完股权回转手续之后,立即报警;
此做法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证实,签订的股权回购协议,并非真实意愿。
事实证明上述的准备工作都是很有意义的,在之后的庭审中,正是这些证据,证实股权回购协议,并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收到传票
股权转让手续办完后,吕总并没有支付余下的600万,而是坐等法院的传票。
果不奇然,陈总再2022年的3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吕总支付600万股权转让款及100万违约金,并要求5名担保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这其中也包括老赵。
其实,我们早知道老赵是和陈总一伙的,本以为陈总不会起诉老赵,没想到却起诉了。我觉的原因有2:
1、我们有大量和老赵的通话录音、聊天记录,这些证据能够充分说明双方是借贷关系,然而,现在老赵和吕总都是被告,自然就不能拿被告之间的陈述来证明被告和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2、老赵作为被告,在法庭上可以和原告陈总互相配合,认可原告的主张,帮助原告将本案认定为股权转让纠纷。
这一招看似天衣无缝,实则经不起推敲。
老赵在法庭上的表现,看起来对我们不利,实际上这种反常行为,反而加剧了法官对于他法庭陈述的不信任。关于这一点,我们在后文中再做详细阐述。
以假乱真
本来成竹在胸的案子,在开庭时,却出现了让我始料未及的状况。对方提供了厚厚一沓的证据,核心的有以下2个:
1、为了证明其购买厂房的合理性,其提供了一份法院判决书,证明在购买吕总股权之前,其自有厂房租期已到,需要购买一个带有厂房的公司用作经营;
2、为了证明其索要700万的合理性,其提供了一份与第三方的股权转让合同,证明其为了购买厂房替代吕总公司厂房,多花了700多万。
这两份证据,确实杀伤力很大,如果法院认可了其效力,就解决了其购买股权动机合理性以及股权回购价格合理性的问题。
法庭斗法
虽然原告的证据,看似严谨,但却经不起推敲。
首先,我们向法庭强调了本案的实质,即原告老赵和被告陈总是职业放贷人,共同合谋向吕总高息放贷,并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关于利息限额的规定,以谋取更高回报。
其次,我们又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要求对该案补充提交证据:
1、为了证明中间人老赵执业放贷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调取了老赵在派出所的不良记录。记录表明,老赵曾3次因放高利贷,被人举报,并因此被派出所拘留过15日。
之所以调取这份证据,是为了让法庭对老赵有个更清晰的认识。老赵作为一个长期放高利贷的人,会自愿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作为被告完全认可原告的主张,主动要承担责任?这里一定有不可告人的秘密!我想,这些品格证据和不合理之处,一定会对法官的内心产生触动。
2、为证明陈总的职业放贷人身份,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了2个陈总的2份民间借贷案件判决书。
3、为推翻陈总收购吕总公司是为了经营这一说法,我们到拆迁办调取了关于厂房即将拆迁的文件,并提供了吕总和陈总的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足以看出陈总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就知道厂房要拆迁。试问,谁会去购买一个即将拆迁的厂房用于经营?
4、为证明陈总损失的不合理性,到陈总原有厂房和现有厂房去实地考察并拍照。
调查结果表明,陈总公司是搞物流运输的,其原有厂房其实就是个停车场,主要是用来停放大型运输车辆。而其声称购买的厂房,却是一个高科技企业的办公楼,大型车辆根本开不进去。
5、为证明陈总在股权协议签订后,作为公司的“新老板”,从来没有经营过公司,我们找了全体员工出具证明,证明公司一直由吕总经营,陈总从未接手过公司;
6、为进一步证明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愿,我们提供了公司的流水,证明在股权变更手续做完之后,吕总个人向公司转账了200多万,公司向吕总转了100多万。
如果吕总真的把股权完全转给了陈总,吕总断然不可能再向公司转账,陈总也不可能允许公司无故向吕总转账。
再向法庭出示完上述证据后,胜利的天平已经向我们倾斜。但是,对方的律师在法庭上表现的也很优秀,基本上,我们所有的进攻,他总能找到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作出貌似合理的解释。
法庭发问
最后,能够一锤定音的,出现在法庭发问环节。针对法庭发问,民事案件中往往被忽视,但是,如果用好了,却事半功倍。
当时,我们在法庭调查的最后向原告发问,问原告之前的800万借款是否有利息?利息时多少?以现金还是转账的形式支付?
这3个问题,对于被告来讲,是一个无解的回答。
作为正常的商业行为,就一定要有利息,利息多少,我们已经向法官提供了一个借条的照片,月息2.8。
如果对方否认,法官一定会觉得对方陈述不真实。为了获得法官的信任,对方也只能表示,借款有利息,月息是2.8。
当然,这不是我要问的重点,我要问的重点在第3个问题,是以现金支付还是以转账支付。
如果我把这3个问题同时提出来,对方可能就看出了我的意图。实际上,我是在对方回答完前两个问题之后,才抛出的第3个问题。为什么问第三个问题?实际上,上文说过,吕总是通过现金的形式支付的利息。但是,我们却没有证据
法庭上,如果没有证据,最好的办法就是逼对方自认。
如果对方否认现金支付,就要向法庭提交转账凭证,对方显然提供不出来,所以只能回答是现金支付。这对我们而言,意义重大!300万的利息,以现金支付?合理性在哪?目的是什么?我想我不说,法官应该也明白。更重要的是,对方所收的利息,远高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我们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的,之前是现金支付没有证据,如今,对方在法庭当庭承认,为我们向对方主张利息的返还,提供了有利证据。
胜诉判决
整个的庭审过程,法官的控场能力很强,思路清晰,很快便结束了整个的庭审。之后,大概过了半个多月,我们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认定双方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并非股权转让关系,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过程和结果,让我感受颇多。
作为律师,我们的终极目标是解决当事人的纠纷,不能只考虑法律的可行性,更应考虑现实的可行性。
另外,在庭审中一定要随机应变,充分利用发问环节,放大对方不合理的地方,从而为己方当事人的胜诉,争取更大的可能性。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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