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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口罩贸易纠纷法律研究报告

作者:罗巍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9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234次举报


2020年初,新冠疫情在德国爆发,随后疫情蔓延,本土病例激增。为了遏制疫情的进一步传播德国政府采取多项举措,包括但不限于建议公众佩戴口罩。作为行动响应,德国卫生部在2020年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购买和分发医疗物资,包括口罩、防护服、呼吸机等等。

At the beginning of 2020, the COVID-19 broke out in Germany, and then the epidemic spread, with a sharp increase in local cases. In order to curb the further spread of the epidemic, the German government has taken multiple measure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recommending that the public wear masks. As a response to the action, the German Ministry of Health took a series of measures in 2020 to purchase and distribute medical supplies, including masks, protective clothing, ventilators, and so on.

笔者代理了一起中国供应商和德国公司之间的口罩贸易诉讼,期间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包括德国本地法院的判决书、中国法院判决书、中国商务部网站报道、德国网站报道等。

I represented a mask trade lawsuit between a Chinese supplier and a German company, during which I consulted a large amount of information, including judgments from local courts in Germany, judgments from Chinese courts, reports from the website of the Chinese 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reports from German websites.

笔者发现,很多中德之间的口罩贸易纠纷表面上看口罩质量不达标或者缺少CE认证引起的,实际上是因为德国卫生部的违约行为造成的。然而很多中国厂家或供应商却并不知情,要么简单粗暴认可了德国卫生部的检测报告,退货赔款;要么简单针对CE认证及质量标准做抗辩,忽略了背后纠纷产生的真实原因以及产品质量不合格并不等于根本违约,从而未能形成有效抗辩。

I have found that many mask trade disputes between China and Germany appear to be caused by substandard mask quality or lack of CE certification, but in fact, they are caused by the breach of contract by the German Ministry of Health. However, many Chinese manufacturers or suppliers are unaware and either simply and rudely accept the testing report from the German Ministry of Health, returning the goods for compensation; Either simply defending against CE certification and quality standards, ignoring the true reasons behind the disputes and the fact that product quality non-compliance does not equate to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thus failing to form an effective defense.

一、中德口罩纠纷产生的原因

20204月份开始,国内的口罩供应逐渐平稳,罩出口数量暴增很多口罩生产商和国内口罩贸易商,并没有向欧盟出口医疗用品的经验,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20204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加强非医用口罩出口质量监管。自20204月26日起,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4月26日之前已签订的采购合同,出口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

然而,即使在这样的背景下,依然生了大量的口罩争端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中查询得知202011日至202351中国与德国之间关于口罩的贸易纠纷就多达281件,这还包含已经调解或者约定仲裁的案件。以下是笔者总结的纠纷产生原因:

1、名义原因:无CE认证,口罩质量不合格

1口罩没有CE认证

那么出口德国和欧盟的个人防护口罩究竟要取得哪些认证才能在当地市场流通?理论上需要经过CE认证CE认证是欧盟的产品安全认证,所有进入欧盟市场的医疗器械都必须进行医疗器械CE认证。欧盟根据用途将口罩分为两类:医用口罩和个人防护口罩。其中,个人防护口罩不属于医疗器械,但需符合欧盟个人防护设备条例EU2016/425(PPE)要求,由授权公告机构进行CE认证并颁发证书,对应的标准是EN 149。

因此,大家基本形成了一个错误的认识没有CE认证的口罩在欧盟国家是没有办法销售的。

(2)口罩质量不合格

中国厂家生产的口罩,一般都是KN95口罩,只要符合GB2626的标准就可以,不需要符合EN 149的标准然而很多贸易商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起诉中国厂家只因中国厂家所生产的口罩不符合fpp2EN149的标准

没有经过CE认证或者不符合EN149就一定是产品质量不合格吗?答案是否定的!没有经过CE认证的产品在欧盟或者德国就一定无法销售吗?答案也是否定的!

2、实质原因:采购数量超标,德国卫生部违约

加快物资的采购和交付,德国卫生部采取了紧急采购程OpEN-House

-VerfahrEN该程序允许政府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而无需通过传统的公开招标程序。这一举措可以加快采购进程,从而更快地向医院和其他卫生机构提供所需的医疗物资。在该程序中,供货商可以提供无限量的合招标要求质量标准的口罩。正是这一无限制的供应,为日后的矛盾产生埋下了伏笔。

实际上,在2020430日之前,德国的采购条件中不要求口罩需要经过CE认证不要求一定需要符合EN149(FPP2) 的标准,而是要求只要符合N95 /EN149 /KN9标准中的任意一个就可以。唯一的要求是要在2020430日之前交货。

20203月,中国因为此前应对疫情方法得力,基本控制了疫情的蔓延,并且逐步了生产。然而此时,疫情却在全球大肆蔓延,除中国外,其他地区的口罩生产本陷入停滞。据统计,在202035月期间,中国基本供应了全球90%以上的口罩。这也就意味着,全球绝大多数的防疫口罩均产自中国。一时间,中国口罩供不应求。

针对中德之间的口罩贸易,一般有如下四个角色参与其中。即中国工厂、中国贸易商、德国贸易商、德国卫生部。德国卫生部向德国贸易商采购,德国贸易商找到中国贸易商,中国贸易商再联系中国生产口罩的工厂进行生产。

那么纠纷产生的实质原因到底是什么呢?是因为德国卫生部的开放式采购模式在利益的驱使下,德国贸易商以4.5欧元一个的高价向德国商务部供应了海量的口罩据统计所供应的口罩价值达10亿欧元以上,这远远超过了当时的需求量。5之后,全球各地口罩供应逐渐提高,口罩价格暴跌。德国卫生部此前高价采购口罩行为就成了众矢之的,德国卫生部以及卫生部长遭到了来自媒体的口诛笔伐媒体甚至对其发起了弹劾,认为其存在受贿行为。此种情况下,德国卫生部从20205月份起始延迟付款,并最终以提供的产品质量检测不合格为由彻底拒绝付款。

导致一列纠纷的产生。首先,德国卫生部提供产品质量报告,认为产品不合格,向德国供应商要求退货并拒绝支付货款。德国供应商以德国卫生部的质量检测报告为依据,要求中国供应商退货并要求返还货款。而中国供应商以相同的理由,要求中国口罩生产厂商退货并返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

二、德国法院处理结果德国卫生部败诉

20205,德国卫生部开始延迟付款开始时德国卫生部只是变更要求,后来直接以口罩未通过Tüv Nord检测为由拒绝付款在德国卫生部拒绝付款以后,德国供应商陆续将德国卫生部告上了法庭。者研究德国判决书后发现,大部分的判决书法院最终判决德国卫生部败诉,理由如下:

1、检测报告不能直接证明质量不合格

      法院认为,德国卫生部提供的提交的Tüv检测报告,仅仅是德国卫生部单方的检测结果,等同于当事人的个人意见。只有经过双方认可,或者经过法院委托鉴定得出的结论才能作为判断口罩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的依据。

2、无法证明被检测口罩就是供应商提供

除了上述理由外,德国法院还认为,检测报告中所陈述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口罩,其检测过程并不完善,无法证明被检测的口罩就是供应商所提供。

3、检测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

   另外,德国卫生部提交的很多Tüv检测报告中检测所称的“modified CPA test principle”,并不是在招标文件以及双方签订合同中所约定的检测标准要求的检测程序。N95 /EN149 /KN9均有明确的检测程序,而Tüv检测报告并不是按照这些标准所要求的检测程序进行的,因而检测报告不能得到认可。

4、无权直接要求解除合同退货

如果仅仅因为检测报告不被认可,德国卫生部可以申请德国法院进行质量鉴定,然而这一要求被德国法院拒绝了。原因在于,德国法院认为,德国卫生部采购的口罩,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质量不合格可以退货,但是该口罩并不是季节性或特殊日期使用的商品按照德国民法典要求,如果卫生部认为质量不合格,应该先通知供应商进行换货,如果供应商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换货,或者换的货物仍然质量不合格,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进行退货。然而,德国卫生部从始至终都没有通知过供应商进行换货因此,无论质检是否合格,德国卫生部均无权直接要求解除合同。

三、中国法院处理结果中国供应商败诉

2020年下半年起欧洲国家采购方和中国供应商之就口罩质量问题发生多起易争端,由此导致了大量的诉讼。承办律师查询了多起相关判决,代表案例及审理结果如下:

1、嗨米尔(青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赛斯服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结果:因嗨米尔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产品标准FFP2,且产品包装上均印有FFP2字样。虽然联合声明显示使用的标准是GB2626-2006 KN95,但是仅是为了办理清关手续,并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认定适用的标准是EN149按照EN149标准供货方嗨米尔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且嗨米尔公司未完成CCCQS认证导致所生产的产品无法在欧盟销售,因此判决供货方嗨米尔公司败诉。

2施蒂勒民法公司与李璐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结果:因施蒂勒公司并没有提供涉案口罩(根据合同约定的中国质量标准进行检测)的检测报告,不能证明涉案口罩全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作出退货处理,所以蒂勒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最终驳回施蒂勒公司上诉请求。

3、塔姆时装有限公司与送巢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结果:双方通过微信确立买卖合同内容,取得合法的欧盟CE认证是原告购买货物的条件,送巢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并未提供出合法有效的认证证书,因此判决供货方巢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败诉。

4、桐乡市宝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浙江云开亚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结果: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对案涉口罩应符合欧标EN149和GB2626双重标准是明知的,云开亚美公司应当交付符合品名标准及合同约定标准的口罩。且云开亚美公司在提出鉴定申请且经法院多次释明后,仍未缴纳鉴定费用,推定案涉口罩不符合欧标EN149:2001+A1:2009中FFP2级别质量标准,判决供货方云开亚美公司败诉。

综上可知,法院审理的重点在两个问题上:1、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是什么?2、供应商是否取得了CE认证?法院主要是合同、双方之间的沟通记录、产品外包装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四、中国供应商及厂家的应对策略

对于中国供应商而言,绝不能只看德国采购商给出的质量不合格缺少CE认证等冠冕堂皇的理由,而是要深究背后原因,并加以利用。同时,借鉴德国法院的审理思路进行抗辩。具体思路如下:

1、明确纠纷产生的真实原因:德国卫生部违约。

    无论是什么纠纷,我们首先要搞明白盾产生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只有知道纠纷背后真实原因,才能抽丝剥茧去伪存真,找到问题所在。在2020430日之前,中德口罩贸易产生的纠纷多都是因为德国卫生部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责任完全是在德方,而非产品的供应方。

2、产品质量不合格不等于解除合同,退还货款。

即使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是否可以直接以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答案是否定的。

很多律师甚至是法官,在审理中欧口罩贸易纠纷,会认为有经过CE认证或者不符合EN149标准的口罩德国境内无法销售基于销售这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口罩没有CE认证或者不符合EN149标准构成根本违约。

实际情况是,在2020年年初,欧洲放宽了对进口口罩的要求在当时特殊情况下,CE认证并不是绝对强制性要求,EN149也不是唯一质量标准。所以,缺少CE认证和不符合EN149标准,并不是口罩无法在欧盟使用的根本原因。

退一步讲,即使所提供的口罩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就能够直接要求解除合同退货吗?答案也是否定的。中国民法典对合同的解除德国民法典的规定相类似:对于普通商品,一般而言先要通知退换货,如果无法即换货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无法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才能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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