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或者企业转让上市公司原始股票,既在公司上市之前取得的股票(企业或个人在公司上市之后通过交易平台取得的流通股不在本文探讨的范围),企业需要交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个人免征增值税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有些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一般给予最多不超过40%的税收返还。具体缴税方式如下:
一、增值税
(一)缴税主体:转让方企业,个人和个体户免征
(二)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为6%,小规模纳税人为3%
(三)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购买入成本-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6%
(四)缴纳方式:由转让企业主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五)法律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为6%。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对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4、《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为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
(一)缴税主体:转让方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税率:25%
(三)应纳税额:(转让股权收入-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5%
(四)缴纳方式: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股权转让方,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由转让方企业自行缴纳。
(五)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文件同时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也就是说,虽然体现在留存收益中的税后利润一般为免税收入,但如果不进行分配而随着股权一并转让的,不视为免税收入处理。
三、个人所得税
(一)缴税主体:转让方个人
(二)个人所得税税率:20%
(三)应纳税额:(转让股权收入-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
(四)缴纳方式: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五)法律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如果转让时,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四、印花税
(一)缴税主体:转让方企业或个人
(二)印花税税率:千分之一
(三)应纳税额:股票交易总金额*1‰
(四)缴纳方式: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五)法律依据:
1、《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股权转让,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29号)规定,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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