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向一家房地产企业投资,其目的不外乎为获取高额的利润和便利的退出机制。在投资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更重要的还要考虑降低投资风险和资金的安全问题。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投资人对公司进行投资,虽然可以通过工商登记为公司的股东,参与公司章程,获得分红,但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合理节税,安全退出,仅仅通过登记为公司股东还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一套完备的股权架构进行保障。
一、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对投资人的股权进行登记
有限合伙企业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有限合伙企业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规定上,更具有人合性,更强调自治。运作模式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较为简单,有限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按规定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只参与一些重大投资决策。
合伙协议可以在以下事项中进行特别约定:
(1)合伙协议中可以另行约定合伙协议的修改程序,无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协议中可以另行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方式,可以排除优先购买权,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不需要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通过这一约定就可以保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退出。
(3)合伙协议可以另行约定吸收新合伙人入伙方式而无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4)合伙协议可以另行约定合伙企业对于有关事项作出决议的表决规则。
(5)合伙协议可以另行约定对重大事项的决定不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6)合伙企业可以另行约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与合伙企业自我交易,不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不能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在实现利润后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对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息进行股息、红利分配时,还得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其本身是不纳税的,仅对经营所得,也就是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对于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表决方式、利润分配方式和亏损分担方式都是可以通过协议来进行约定的。对于房地产项目的投资人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GP,其他房产项目的开发商作为合伙企业的LP,通过合伙协议约定GP拥有重大事项决策权及利于自身的利润分配方案,通过控制决策和分配方案的双重措施保障其资金安全。
二、创建SPV隔离风险。
因房产项目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GP,有以自己名下的资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故还可以在有限合伙企业和项目公司之间再设立一个SPV以规避风险。
SPV,即特殊母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通常指仅为特定、专向目的而设立的法律实体。成立SPV公司以尽可能低的成本(运作成本、管理费用、税负成本、时间成本等),持有一定资产。由此衍生出很多进一步用处,比如证券化、资产剥离,达到/规避特定法律要求等等。
以下是公司创建SPV最常见的原因:
首先,创建SPV可以控制风险
一个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巨大的经营风险,设立SPV,可以将投资人与项目公司的风险隔离。例如,上文中所提到的有限合伙企业,在该企业中,GP有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通过设立SPV对房产项目公司的风险控制在SPV这一层,将有限合伙企业中的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风险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除控制风险外,创建SPV还有便于资产转让的功能
某些类型的资产可能难以转移,可以设立SPV公司,将资产放置在SPV名下,当资产需要转让时,可以以出售SPV的方式进行转让。同样,也可以通过SPV投资其他公司,在需要转让股权时,直接以出售SPV的方式实现这一目的。
最后,SPV还能实现证券化的目的
例如贷款证券化就是SPV的一个常见原因,贷款银行通过建立一个SPV将贷款和公司的其他债务隔离。
综上所述,投资房产项目的投资人要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掌控管理和决策权,再通过创建SPV隔离作为GP的风险从而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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