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根据我国的法律,一般认为股权出质的是财产性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种权利:(1)优先受偿权,即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2)物上代位权,即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3)质权保全权,即在股权价值出现明显减少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行使保全权对质权预行处理。而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股东权利,因无明确规定,在实务中有所争议。在此不做深入探讨。
二、股权质押的生效要件及办理流程
1.生效要件: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只有在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即只有将股权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后,股权质押方才生效。但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要同时满足国有独资公司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股权出质流程:
(1)前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填写股东出质的相关材料 (包括: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质权合同等)
(2)现场材料提交
(3)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
三、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
出质人逾期未清偿债务,质权人根据《担保法》第六十三之规定,质权人实现质权应通过以该出质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出质股权的方式完成。同时,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在拍卖、变卖出质股权时,应适用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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