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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对“上下班途中”如何界定?

作者:曹立萍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3次举报
1.职工住所地与工作地相隔两城,在休息日期间为上下班在合理时间内跨越城际往返于两地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王某某诉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案

【案例要旨】职工的家庭住所地与工作地相隔两城,法定节假日或约定休息日期间,职工为上下班在合理时间内跨越城际往返于两地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5期(总第309期)

2.上下班途中应系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需根据距离、路况条件、交通工具类型及时间段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北京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马某某工伤认定违法案
【案例要旨】上下班途中应系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需根据距离、路况条件、交通工具类型及时间段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上下班途中属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案号:(2018)京01行终76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8期

3.职工提前下班途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盐城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诉建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案
【案例要旨】职工在提前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因为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的是劳动纪律的约束、处罚,但这种行为并不影响当事人实质下班的性质,也不足以导致职工丧失获得工伤保险救济的权利。
案号:(2015)盐行终字第00079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14期

4.上下班途中违反禁止性规定致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重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江津区人社局行政确认案
【案例要旨】职工下班途中进入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走,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不具备合理性,不属于“合理路线”,故其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9月15日第3版

5.职工往返于与本职工作无必然联系的地点,不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高某上诉申请行政确认案
【案例要旨】职工往返于不确定的、非经常性的吃饭住宿地点的途中,因缺乏与劳动者从事本职工作的必然联系,不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否则将不适当地加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4月6日第3版

6.职工在正常上班路线受自然因素阻却,临时选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路线上班,应被认为属合理路线——新野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诉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案例要旨】职工在正常上班路线受自然因素阻却,临时选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路线上班,应被认为属合理路线,如其在违反交通法行为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则应认定为工伤。
案号:(2013)南行终字第0009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1辑(2015.1)

7.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在下班途中意外受伤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责任——都某某与焦某某劳动纠纷案
【案例要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在下班途中意外受伤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责任。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曹立萍律师是山东怀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毕业后曾先后在山东省内多家公司担任重要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怀法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720********4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