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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代理供货方完胜‘质量降价’抗辩——某生物质燃料买卖合同胜诉案

发布者:李嘉勉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04日 5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梗概


2024 年,供货方 A 起诉采购经办人 B 及农林科技公司 C,追讨剩余货款 7 万余元。B、C 共同抗辩:货物热值不达标,已按下游电厂折算价 252.6 元/吨结清全部货款,且 B 系职务行为、个人无需担责。
李律师担任 B 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合同相对人仅为 XXX司、价格条款已变更、质量异议成立”三大防线。


经两次开庭,金华市婺城区法院最终采纳供货方主张,认定:

  1. 电话录音成立 430 元/吨的要约与承诺,合同关系成立于 A 与 C 之间;

  2. 结算单、开票及付款行为不构成对价格的默示变更;

  3. 质量异议未在收货时明示,不能对抗原价款。法院判决 XXX司十日内支付剩余货款 70,753.30 元并自起诉日起按 LPR 计息,驳回 A 对 B 的全部请求。

李律师协助完成证据梳理、庭审发问与法律研究,为全面胜诉奠定关键基础,成功守住委托人 B 的“零赔付”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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