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梗概
2024 年,供货方 A 起诉采购经办人 B 及农林科技公司 C,追讨剩余货款 7 万余元。B、C 共同抗辩:货物热值不达标,已按下游电厂折算价 252.6 元/吨结清全部货款,且 B 系职务行为、个人无需担责。
李律师担任 B 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合同相对人仅为 XXX司、价格条款已变更、质量异议成立”三大防线。
经两次开庭,金华市婺城区法院最终采纳供货方主张,认定:
电话录音成立 430 元/吨的要约与承诺,合同关系成立于 A 与 C 之间;
结算单、开票及付款行为不构成对价格的默示变更;
质量异议未在收货时明示,不能对抗原价款。法院判决 XXX司十日内支付剩余货款 70,753.30 元并自起诉日起按 LPR 计息,驳回 A 对 B 的全部请求。
李律师协助完成证据梳理、庭审发问与法律研究,为全面胜诉奠定关键基础,成功守住委托人 B 的“零赔付”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