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荣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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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北京XX传媒公司劳动争议案

发布者:刘荣俊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7日 1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最后,即使劳动者向单位提交了离职申请书,但只要能证明该离职申请并非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也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协商解除或者非法解除,最终可能单位要承担支付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义务。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超7年 曾服务于大型国企、政府机关 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学士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