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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女子醉驾玛莎拉蒂致2死”案浅谈

作者:盈恒瀛刘军律师团队时间:2020年11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88次举报

2020116日,河南“女子醉驾玛莎拉蒂致2死”案公开宣判。

醉酒驾驶玛莎拉蒂的谭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本案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与被害方分别达成和解协议。

对于本案,让我们首先来回顾一下案件事实:

2019731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豫NE5XXX玛莎拉蒂越野车,载刘某某、张某某离开聚餐烧烤店。

谭某某驾驶的车辆与多台车辆发生剐蹭,被周围群众拦停,坐在后排的刘某某和张某某让谭某某赶紧离开。谭某某即驾车强行冲出,行至东外环路和永兴街交叉口时,高速追尾正等待通行信号的豫N0XXXX宝马轿车,致使宝马轿车起火燃烧,造成车内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共造成他人车辆损失10余万元。

后经鉴定:被告人谭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分别为167.66毫克/100毫升、231.10 毫克/100毫升、170. 36 毫克/100毫升,被害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0毫克/100毫升;豫NEXXXX玛莎拉蒂莱万特车发生事故时车速约为120公里/小时-135公里/小时。201974日,谭某某等三人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永城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976日,永城警方发布通报,公布谭某某等人身份、伤情信息。

2019813日,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等3人批准逮捕。

2020116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永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谭某某当庭认罪,痛哭向受害者家属道歉并下跪,表示对不起父母,向社会道歉;张某某不认罪,刘某某表示服从法庭判决。

宝马车上两名死者和一名伤者的家属,均表示不同意调解,要求判处三名被告人死刑。

1012日,商丘中院辟谣“玛莎拉蒂案主犯赔2600万买命”:传闻不实。

综合本案的宣判结果,相信大家会对本案中的肇事司机为什么会被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所疑惑,让我们简单的分析一下.

首先,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中国1997年修改后《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的一个具体罪名,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是中国刑法分则十大类犯罪中危害公共安全类罪中的一个具体罪名,它与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罪名相并列,具有同质性、危害性、相当性。 

那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2.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区别两者的标准是看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险方法,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本法第232条、234条、275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而在本案中,是一起由醉酒驾车引发的重大恶性案件,被告人谭某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不顾劝阻,继续驾车冲撞逃离,在市区内高速行驶中撞击正在等待通行信号的宝马轿车,致乘车人当场死亡;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对谭某某酒后驾车不予劝阻,在发生事故后又怂恿谭某某驾车逃逸,以致发生严重后果。

被告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客观上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而对于本案的量刑情节,肯定也是大家广泛关注的问题:

根据刑法规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三被告人共同饮酒后,被告人谭某某驾车拉着刘某某、张某某离开,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无法通行,被撞车主和周围群众劝阻时,刘某某、张某某怂恿谭某某驾车逃逸,谭某某不顾周围群众劝阻,继续驾车逃逸,高速撞击被害人驾乘车辆,酿成惨案。

谭某某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系主犯,依法应严惩,但鉴于其驾车时处于醉酒状态,认为其主观上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故意驾车撞人和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

根据本案的审理法官认定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所以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无论如何,本案现在已经尘埃落定,该惨案给大家提了一个醒,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希望大家可以珍惜自己的生命,吸取本案肇事者的惨痛教训,不要步其后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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