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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机动车实施故意伤害犯罪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作者:盈恒瀛刘军律师团队时间:2020年10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8次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19102021时许,被告在慈溪市横河镇田畈村东畈超市口,因感情纠纷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被告明知受害人双手搭在其小轿车的驾驶座车窗上,仍发动车辆猛踩油门驶离,致使受害人摔倒在地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外伤致臂丛神经干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此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此案由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判决被告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本团队代理此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鉴定受害人外伤致左臂丛神经损伤,目前遗留左上肢肌力0级,伤残等级为五级。根据其情况主张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17万余元,要求交强险承保公司先行赔付。保险公司辩称:1,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是补偿受害人因车辆作为交通工具使用时处于通行状态过程中发生事故遭受的人身伤亡或损失。本案被告因情感纠纷与受害人发生争执,后被告明知受害人双手双手搭在轿车驾驶座车窗上,仍发动车辆猛踩油门驶离,致使受害人倒地受伤,显然被告是将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导致受害人受伤,非交通事故造成。2,从现有证据可见,受害人是挂在车上,在车辆开出六七米后,从车上掉下倒地受伤,故其是车上人员,不是第三者。综上,其不是交强险赔付对象。

保险公司之答辩意见未被采纳,下文详述理由。虽然本案只有交强险的12万先行赔付,但是受害人至少有钱可以先去治疗,后续我们通过强制执行维护自身权益。

二、交强险拒赔情形

驾驶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

驾驶人醉酒驾车;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发生以上四种情形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依法负有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同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三、三种情况可以要求交强险先行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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