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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岭槽罐车爆炸事件法律责任问题简析

作者:盈恒瀛刘军律师团队时间:2020年06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23次举报


一、事件简介:6月13日16时46分许,一辆牵引车牌号为浙CM9535、挂车牌号为浙CF138挂的液化气槽罐车,行驶至G15沈海高速公路往温州方向温岭西出口互通匝道中段发生爆炸,炸飞的槽罐车砸塌路侧的一间厂房并发生了二次爆炸。目前事故已经造成20人遇难、170余人受伤住院。

二、该事件刑事责任分析

1,司机可能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由于槽罐车属于特种车辆,也就是危险品车辆,那么其在储存、安装、运输的过程当中应按相关规定去操作。需要定期安排检查、测试,确保其安全性。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槽罐车司机不仅是驾驶员,更是安全责任的负责人,且其作为特种车辆不仅要有驾驶证,也需要有特种车辆操作证,也就是业内所说的“两证必须齐全”。如果驾驶员所驾驶的槽罐车有这些相关违规操作,那么他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爆炸的话就极有可能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该案的成因还在继续调查,不排除是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的原因导致,但是该驾驶员已经在此次事故中身故,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单位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此次事件成因还在调查,但是从该企业之前被处罚的情况看,其共有11次行政处罚,原因包括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聘用无法定从业资格的人员等,可能对此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该事件民事责任分析

该事件目前为止造成了20人死亡、170余人受伤,以及大量房屋倒塌,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其承包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危险品运输行业是强制要购买相应保险的,该车辆也有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当然,无论其购买了多少保险,在本次事故里面也都只能是杯水车薪。

其次,超出保险的部分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该案肇事车辆为单位所有,司机执行职务,即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行为受所在单位委派,该单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该公司注册资本仅59.5万元人民币,后续可能无力承担巨额赔偿责任,而该公司为有限公司,股东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最后,政府可能会对此拨出专门款项,进行救助和安置工作。

愿逝者安息,愿伤者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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