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XX,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赤峰市.2001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09年1月17日减刑释放。2018年1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元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XX,内蒙古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8]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X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后,经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XX、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XX及其辩护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姜XX多次于夜间潜入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北XX李X经营的赤峰市XX公司院内,窃取废旧紫铜1000多斤,价值20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X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赤公元(刑)受案字[2018]38号受案登记表、失主李X的陈述、证人张X、赵X、任X、兰X的证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及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车辆信息、赤峰市元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赤元价认字[2018]2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赤峰市元宝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元)公(司)鉴(医)字[2018]02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监控光盘、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01)元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2009)赤狱释字第21号释放证明书(存根)、户籍信息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能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及当庭自愿认罪的情节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XX轿车一辆应予没收,并继续向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返还失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XX轿车一辆予以没收。
三、继续向被告人姜XX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返还失主李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