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用徐州某工程机械公司的设备,在承租过程中(实际使用37天)设备所有权人因与徐州某工程机械公司发生纠纷将设备强行运走,现徐州某工程机械公司要求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运费80万元,徐州经开区一审支持徐州某工程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谭立强律师接受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二审代理人,提出徐州某工程机械公司租赁合同显示公平,且徐州某工程机械公司未有经济损失应当追加机械实际车主参加诉讼等上诉意见,力挽狂澜,二审改判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37天租金及运费约15万元,成功将80万元巨额租金减损至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