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位朋友黄某向周律咨询了这个问题。朋友黄某在一家建筑公司当装修师傅,在一次执行施工任务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造成腰椎粉碎性骨折,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黄某无法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遂要求公司支付。这个时候,公司拿出黄某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上赫然写着“发生伤亡事故,公司概不负责”,于是拒绝为其支付。 许多朋友听到可能有疑问,这合同条款真的有效吗?公司在合同中与员工签过“免责条款”后,真的能免除其工伤赔偿责任吗?今天“恭喜法财”律师团队来为您解答。
首先,我们来看下法条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有明确规定,分为下列几种类型: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九十七条也对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做出了规定: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根据这些条款,在这个事件中,公司订立的合同明显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因此“发生伤亡事故,公司概不负责”这一条款应属无效。
建筑行业是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行业,工伤事故也比较常见。建筑公司呢为了减少支出,扩大收益,便会想出来这类自认为高明的主意,要求职工签订包含“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等类似的霸王条款。这些条款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社会公德,不能成为免责事由,也不能成为公司逃避债务的理由。因此,黄某可以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打工不是真卖命”,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关注合同的具体内容防止陷入公司的合同陷阱。同时,公司也应该遵守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维护公司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合法保障职工权益。只有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双方相互信任与支持,才能实现相互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