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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播剧角色玩灭火器引发消防安全讨论,以下责任后果你得知道!

发布者:周迪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8日|分类:行政复议 |443人看过


近日,某大热影视作品中男女主擅玩灭火器、接吻时开水龙头、手扶地铁门、依靠地铁车门、地铁逃票等一系列角色或违规或欠妥的行为引发网络热议。不仅引得消防部门出面科普消防知识,重庆轨道交通也在提醒乘座地铁时请勿倚靠车门和手扶车门,湖南某院更是官方下场进行节水宣传。虽然相关出品人回应称此灭火器是剧中角色私人购置的物品,但是这种擅用消防器材的行为已然违背公序良俗,起到消极的宣传引导作用。那么,如果现实生活中实施了类似的违规行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第六十条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若是擅自挪用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属于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的,有关部门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如果损毁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可能构成犯罪并负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灭火器确实灭不了爱情的火焰,但剧中男主身为一名消防员,竟然罔顾最基本的职业要求和消防常识,用“救人于水火之中”的灭火器来诠释爱情的甜蜜,有失职业形象及爱情真意。在此,我们也呼吁屏幕前的大家在必要时正确使用灭火器,更不要随意使用灭火器,让灭火器在属于它的时刻完成它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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