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黄某某承认曾强吻少女拍裸照,以及爆料大小S等艺人吸毒等事件,接下来他恐将面临多重法律的问责。其中,黄某某爆料大小S等艺人吸毒,关于该言论是否属实,目前尚无确凿证据。
黄某某此次爆料,可能引来刑事与民事的双重法律责任:依据台湾相关法律,刑事上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与诽谤罪的罪名;民事上则可能涉及名誉权的侵犯,十几位涉案受害者可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对黄某某提起诉讼。在台湾地区,侵犯名誉亦属诽谤范畴,因此黄某某极大可能会被刑事追诉,再辅以民事求偿。
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地法律是如何规定名誉权的定义、标准与范围的?被侵犯时又如何追究侵权人的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类型和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裁判要点
1
是否满足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实务中注重审查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2.妨害名誉的行为必须指向特定人,3.行为人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4.行为人具有过错。
2
是否使请求人的信誉形象遭受损害,是否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社会影响
对个人而言,应当审查传播内容是否捏造事实、伪造文字、视频、聊天记录等信息材料;对企业而言,应当考虑已经超出了客观陈述事实的范畴,超出了对经营者正常批评、评论的范畴,超出社会市场监督应当包涵的理性范围,从而对公司的名誉权造成了损害。
3
诉求是否适应侵权范围
在请求判决时,诉求内容应当与侵权人的侵权范围相适应。尤其是在删除侵权图片和发布致歉信息的特殊性和亲历性上,应当首先删除侵权图片并在网络平台置顶致歉,若不执行后,则由其在报纸上发布致歉信息。
4
平台运营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实务中对于平台的审查集中于平台运营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进行有效措施。在名誉权侵害行为发生后,平台运营公司应当首先作出限制推荐处理的措施,防止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继续扩大;在确定侵权行为后,采取例如屏蔽等隐私处理措施;判决生效后,平台运营公司应当协助司法机关删除案涉侵权视频。
(2022)渝0156民初1417号
重庆市武隆区双河加油站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幸小花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一、依照法律规定,构成民事侵权需具备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行为,二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后果,三是行为与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有过错。……该行为符合普通消费者遭遇损失后的合理吐槽和评价惯例,即幸小花没有损害双河加油站名誉权的故意,主观上没有侵权的过错行为。该图片中虽然提及“双河加油站”,可能会对双河加油站的名誉产生影响。但双河加油站作为经营企业,其对消费者的合理吐槽和评价行为应当具备一定社会容忍度,这也是社会市场监督应当包涵的理性范围。因此,幸小花作为普通消费者,其遭受消费难题后当时发布的视频号尾号为2611图片,缺乏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之完全构成要件。
……至此,幸小花作为普通的、谨慎的消费者,应当对之前的评论和吐槽行为加以严肃认真的反省和审查。幸小花明知之前在抖音平台发布的尾号为2611的图片称双河加油站出售95号汽油里面有水,与客观事实不符。该行为也会对双河加油站的社会评价产生负面影响,直接影响并侵害双河加油站的名誉权。
二、受害人双河加油站要求侵权人幸小花删除案涉视频号尾号为2611图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之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幸小花系在抖音平台上实施侵权行为。双河加油站同时请求判决幸小花在《重庆日报》《武隆日报》和抖音平台上致歉消除影响,与侵权人的侵权范围不适应。介于删除侵权图片和发布致歉信息的特殊性和亲历性,幸小花应当首先删除侵权图片并在抖音平台置顶致歉30日。若幸小花不执行后,则由其在《重庆日报》上发布致歉信息。
三、双河加油站投资人向微播视界公司举报侵权视频,但郑净未按抖音平台的规定表明身份,也未提供侵权证据。因此,微播视界公司作出限制推荐处理的措施及回复符合操作规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加油站的通知不构成抖音平台的侵权有效通知。此后,微播视界公司在收到本案诉状副本后即采取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发现幸小花已对侵权视频采取隐私处理措施,故其在生效判决确定是否构成侵权无需再采取屏蔽或其他措施。故微播视界公司在本案中不构成侵权。但是,本案判决生效后,若幸小花未按生效判决履行删除侵权视频的义务,则微播视界公司应当协助司法机关删除案涉侵权视频。
在自媒体飞速发展的大数据时代与信息加速传播的背景下,或真或假的言论与评价以指数级的速度进行传播与扩散。因此,了解名誉权的认定要件、认定标准、侵权范围以及止损方式是非常必要的。在名誉权被侵害时,应当注意及时确定、收集并保存证据,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帮助,从而维护合法权益,防止自身被“污名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