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迪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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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偷用父母身份巨额游戏充值,游戏公司到底要不要退款?

发布者:周迪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2189人看过


在大数据时代,手游、端游等网络游戏已经成为青少年的消遣方式之一。未成年人在网络游戏充值数万,但父母不知情,是否可以通过起诉游戏公司的方式请求充值金额返还?法律又如何定性与裁判?


PART01 

案例解读:池某某与北京某虎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01 案情简介

庭审中,池某1当庭陈述:自2018年1月开始玩第五人格、我的世界、部落冲突、荒野行动等游戏,自2018年11月开始,因想购买游戏皮肤而进行充值。因平时要上学,且在半夜玩不会被家长发现,故通常都是在周末深夜进行充值,使用微信支付,并未告知家长。池某1母亲刘某称因视力原因不方便手机支付而告知池某1支付密码。池某1当庭演示、讲解了登录游戏、操作游戏的过程,能够熟练讲述游戏内容及过程。

奇虎公司提交其用户中心管理系统查询截图显示,涉案账户注册时间为2018128日,该账户认证姓名为刘某。涉案账户在2018112日至2019126日期间向游戏第五人格充值27次共计13 080元、向游戏部落冲突充值648元,总计13 728元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另涉案账号在201977日后尚有陆续充值行为,金额为1元至40元不等,原告并未就此部分充值款项要求返还。同时,池某1父亲池某2解释为因需要上网课,并没有禁止池某1使用电脑,且周末也允许池某1适度玩游戏。


02 法院裁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为涉案网络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主体;二、涉案充值行为的效力问题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一、原告是否为涉案充值网络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主体。本院认为,虽然在网络交易中一般认定账户注册认证主体即为账号的实际使用者,但现实中确实存在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账号的情形,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账号所为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中,结合原告的各项证据、陈述,尤其是其能够当庭熟练登录游戏进行各项操作、对游戏的内容能够给予详细生动的描述、对其使用母亲的身份信息注册账号并充值等能进行合理可信的解释说明、原告母亲的职业及年龄等情况综合来看,涉案账户充值行为由原告所为具有高度盖然性。

二、涉案充值行为的效力问题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涉案网络充值行为发生的时间段为原告系11岁到12岁期间,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涉案充值金额单日累计均在百元以上,多笔单日累计充值高达千元以上,已超过一个十余岁未成年人正常的消费水平,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原告之母在发现原告行为后要求被告返还款项,已经明确表示了对于原告的充值行为不予追认,在此情况下,原告向涉案账号充值,与被告形成的网络服务合同应认定无效,被告负有返还交易款项的义务。


03 法院强调

网络游戏对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很大影响,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现象已经引起社会关注。如何正确引导未成年人理性使用网络是全社会应当予以重视的问题。从本案反映的问题来看,一方面,网络游戏的开发、运营主体应当积极运用技术和程序设计采取有效措施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身份识别,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本案中,被告仅通过身份证号和姓名匹配来完成实名认证,给利用他人信息进行账号注册留有较大空间,并未充分利用现有技术来识别未成年人主体。同时,对于已经提出异议的交易账户,被告应当积极进行处理,如有证据证明系未成年人所为,应当及时依法退还相应款项。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父母等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照护和教育,防范未成年人进行与其年龄不相适应的消费活动。本案中,虽然本院支持了原告要求退款的诉讼请求,但对于原告父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原告充值玩游戏的情况,属于未妥善履行监护职责,本院予以批评。只有家庭、企业和社会等多方面共同努力,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才能有效防范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问题,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PART0

同类案例

01 (2022)粤1972民初19828号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双方均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首先,原告现为11岁未成年人,而案涉游戏账号所关联的实名认证信息来源于成年人,即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陈某2,且原告方已确认是通过陈某2的支付宝进行游戏充值,现原告主张其为案涉游戏账号的实际使用人,且其使用法定代理人陈某2的支付宝进行游戏充值的行为未经陈某2同意,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于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使进行案涉游戏充值的人是原告,原告实施该充值行为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充值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即发生法律效力。陈某2出具的承诺书第二条已明确“若再有类似事件发生,由本人及家属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该承诺应视为原告后续使用案涉游戏账号进行游戏充值的行为均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现案涉游戏账号里的充值金额已消费完毕,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退还游戏充值费用及资金占用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02 (2021)沪0151民初5268号

“本院认为,柠檬少年登录被告魅伽网络公司经营的一元抓娃娃的游戏并充值了10479元,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现双方争议登录游戏的柠檬少年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原告陈某1。原告认为柠檬少年就是陈某1,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于2019年发布的《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中的实行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制度的规定,被告魅伽网络公司应拒绝陈某1登录其经营的游戏,故陈某1充值10479元的行为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被告魅伽网络公司应予返还。被告魅伽网络公司对此辩解,柠檬少年是2018年用张文英的手机号码注册的,柠檬少年登录游戏时,本被告审核到的信息是张文英的信息,而不是陈某1的信息,本被告并未违反《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的规定,且柠檬少年绑定的是陈某2的银行卡,充值必须使用银行卡密码,而银行卡密码只有陈某2掌握,更何况2020年3月4日的快递单上收件人为刘某,故柠檬少年不可能是陈某1。因原告无足够的证据证明登录游戏且充值的人是原告陈某1,故对原告陈某1要求被告魅伽网络公司返还充值费的诉讼请求,依法难予支持。”


PART03


律师点评


未成年人游戏充值返还充值金额的定性与返还裁判主要基于两点:

一、未成年人是否为涉案充值网络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主体。是否有足够证据能够体现未成年人本人才是账号实际使用者。法律实务中,法院往往综合考虑庭审时未成年人能否熟练操作、账号注册者的年龄职业等、对其监护人的身份信息注册账号并充值等能否进行合理可信的解释说明。

   二、涉案充值行为的效力问题及未成年人要求游戏公司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充值的笔数、数额是否超过一个未成年人正常的消费水平,是否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综合以上考量与案件实际情况,法院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定性与裁判是否返还。

在电子游戏极度普遍的当下,无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亦或是游戏公司都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从伦理监督与技术监督两方面双管齐下,不仅对未成年人的游戏充值进行限制与规劝,也要对防沉迷、防模仿等各种方面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进行正向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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