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1月12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核发了营业执照,工商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至此,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正式成立。2024年3月14日,赵某的儿子因工作需要,单位需要做员工家属工作信息查询,发现赵某的名字出现在了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单上,此刻赵某才知道自己莫名成为了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东。慌乱中赵某联系律师咨询怎么应对,律师指导赵某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指导赵某立即联系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表明其从未委托他人将其登记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东,也未参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该公司登记设立时赵某的签字均非本人所签,系他人伪造。进而为维护赵某的合法权益,赵某进一步诉至法院。
诉讼主张
1.请求确认原告赵某不具有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东资格;
2.请求判令被告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撤销股东资格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
3.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搜集的证据
1.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信息显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成立,营业期限至2025年1月12日,在工商登记信息中,赵某系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东;
2.2024年11月19日,赵某向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否认其系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东,某区人民政府以该复议超过最长行政复议期限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
3.经山东某物证司法鉴定所2024年11月30日出具的鉴定意见表明:有关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中有关“赵某”签名部分字迹均不是赵某所写。
法院审理
在庭审中,经人民法院对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调查笔录中,其称公司创办时股东材料室找人做的材料,不认识本案当事人赵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现已无营业场所,不对外营业,正在办理注销过程中。
法院审理
一审裁判结果
一、依法确认原告赵某不具有被告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
二、被告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赵某办理撤销股东资格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律师解读
确认具备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为投资者主观上有与公司之间形成“股权性出资”合意,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分配红利,能够行使股东权利。按照出资合意将股东名称记载于工商登记信息中,系具备了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
在实践中,应当以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标准判断股东资格,实质要件是否具备是确认股东资格的决定性因素。本案中,在工商登记处备案的公司资料中均未有原告赵某的真实签字,即工商登记资料存在瑕疵,股东的权利外观形成的合法性有待商榷。而从主观上,原告并无成为被告股东的意思表示,客观上,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某认可赵某并非实际股东,也就是说原告既未出资,也未实际参与公司运营管理,更未进行红利分配,故原告在实质上也未履行应当作为股东的义务以及享有股东的权利,即不具备公司股东的实质要件。因此,原告不应当成为被告法律意义上的股东。
有很多朋友存在名字被冒用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者在原单位职期间经过本人同意被登记为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离职后难以撤销,进而引发个人法律风险的情形,这时候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涤除个人法定代表人、股权登记信息。想要了解更多的法律法规政策资讯,想要获得维权帮助,请您关注凌利霞律师的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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