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中,“未休年休假工资”? 的核算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其涉及复杂的法律折算规则,稍有差池即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核心权益。近期,就我们成功处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对此类纠纷精准的诠释了“未休年休假”的处理。
一、 基本案情:
劳动者赵某1,自2020年起就职于某呼和浩特市公司。2024年7月24日,该公司以赵某1存在“违纪行为”为由,单方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明确指出,赵某尚未休完的福利年假“自动作废”,公司无需补偿。对此,赵某不服,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24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3310.34元。
二、 争议焦点与代理难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劳动合同解除时,劳动者当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如何精准计算。公司方试图依据其《员工手册》的规定,免除其支付义务。赵某1则主张其累计未休假期工资数额较大。面对复杂的诉求与法律规定,如何从事实和法律的缝隙中,为劳动者厘清其依法应得的补偿,成为案件关键。
三、仲裁结果与法律分析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思路和法律计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凌利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