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顾
某砂石料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由砂石料公司向工程公司承建的内蒙古某河道治理工程项目供应砂石料,总价款80万元。合同签订后,砂石料公司依约完成了全部供货义务,并向工程公司开具了全额8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然而,工程公司在收到货物及发票后,仅于2022年分两次共支付99,650元,剩余700,350元货款长期拖欠未付。砂石料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工程公司在庭审中辩称:
双方未签订采购合同,也不存在真实履行行为;
未实际收到货物,发票和转账记录不能证明供货事实;
即使存在欠款,也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定
经审理查明:
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材料采购合同》真实有效;
砂石料公司已开具全额发票,且发票上有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工程公司曾两次支付部分货款,金额合计99,650元;
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曹某出庭作证,确认供货事实及欠款金额。
法院认为,砂石料公司提交的合同、发票、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工程公司欠款700,350元的事实。工程公司应当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
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砂石料公司货款700,350元;
工程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00,35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案件受理费5,402元由工程公司承担。
典型意义
本案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
一是合同管理要规范。? 签订书面合同并妥善保管,是维权的重要依据。
二是证据留存要完整。? 送货单、发票、付款记录、沟通函件等均应妥善保存,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三是及时主张权利。? 发现对方违约后,应及时通过发函、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四是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遇到复杂纠纷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能有效提升维权成功率。
凌利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