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晨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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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决定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者:马晨洋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4日|分类:劳动纠纷 |221人看过

  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续签问题,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有着重要影响,用人单位决定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应注意:

  01 时间要素

  如果对于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且不存在需要法定顺延情形时,用人单位决定不续签的,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如果超过该期限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也未通知到期终止的,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续签劳动合同,否则,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次日起将需要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02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的选择权

  第一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有权选择续签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于续签的具体年限,法律无限制性规定,属于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的范畴,协商不成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除非是劳动者自己提出不再续签,否则,用人单位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03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处理

  对于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是否可以到期终止,可能涉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各地操作不一,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各地司法实践的裁判观点进行确定。在北京地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者存在因过失性被辞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

  04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特殊人群的处理

  在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如果劳动者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或“停工留薪期”或“医疗期”等特殊保护时期,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直到法定顺延期限消失时,用人单位可根据情况确定是否续签,如果续签的话,应在特殊期限届满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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